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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7月1日起将提高城乡低保等救助标准
来源:辽东网浏览:7922次'时间:2019年6月14日
    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市政府下发了《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城市5% 农村7.5% 城乡提升最低生活保障
  《通知》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调增5%。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82元提高到612元;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35元提高到562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调增7.5%,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4342元提高到4668元;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年人均纯收入4018元提高到432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特困人群救助 孤儿供养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三类人群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中,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1.4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836元/月提高到856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1.6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584元/月提高到622元/月。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中,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幅度5%,由每月1600元/月增至1680元/月;孤儿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幅度7%,由1200元/月增至1284元/月。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由506元/月增至541元/月;由473元/月增至506元/月;由439元/月增至470元/月;由405元/月增至43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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