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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政府办
浏览:14411次'时间:2022年3月18日
附件1





政府办(县委县政府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其他行政权力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1月10日颁布)。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⑶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⑷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符合上范围
县委县政府信访局1.受理责任: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信访事项,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做出受理决定;对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的职责。
2.审理责任: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的职责。
3.答复责任:对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的职责。          
4.保密责任:为提供检举揭发及有关情况的信访人保密的职责。
5.反馈责任:研究论证和采纳信访人建议、意见的职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其他行政权力受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1月10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4号)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授权所属信访局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地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同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信访人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提出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1月10日颁布)。
县委县政府信访局1.受理责任: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2.审查责任:对于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提出的复查请求,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的责任。
3.答复责任:受理的复查请求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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