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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23348次'时间:2022年3月19日
附件1






县退役军人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确认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受理在乡老复员军人档案材料。
2.审查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                             3.确认责任:确认申请人是否是在乡老复员军人,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手续。
4.送达责任:市退役军人部门审批后,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对其本人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5.监督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每年一次入户核查,核查中发现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第七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6.实施责任:补助金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确认伤残等级评定对行政编制警察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的申请人伤残档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伤残人员档案材料内容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
3.确认责任:对符合上报条件的残疾军人档案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送达责任:省市退役军人部门批准后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给伤残抚恤金。
5.监督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每年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伤残军人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再发放一年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6.实施责任:伤残抚恤金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确认伤残等级评定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行政法规】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人伤残档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伤残人员档案材料内容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
3.确认责任:对符合上报条件的残疾军人档案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4.送达责任:省市退役军人部门批准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给伤残抚恤金。
5.监督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每年随机抽查,并入户抽查中进行身份核查。伤残军人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再发放一年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6.实施责任:伤残抚恤金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确认伤残等级评定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行政法规】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受理审核提交的申请人原始档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的进行告知。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县退役军人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4.送达责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后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补助予以发放。
5.监督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每年一次入户核查,核查中发现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6.实施责任:补助金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给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受理申请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依据《办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原因);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内容的完整、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符合评定条件人员,按《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抚恤关系接收或转移手续。


6行政给付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根据退役士兵本人或受委托人提出的申请,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全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实施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发领取明细,待财政拨款报销后,通知退役士兵领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给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市退役军人部门受理审核在部队选择安排工作,未签订自主就业市内五区士官的档案,三县受理审核县里城镇退役士官档案。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士官回到地方后,是否已经正式报到或手续是否已经交到退役军人部门。                        3.确认责任:按照符合领取待安置期间补助费士官名单上报70%的请款,并下拨各县区,标准按照抚顺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分配月份。                                        4.送达责任:待县区退役军人部门30%的请款全部到账后,由各县区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发放。

8行政给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受理审核乡镇提交的申请人原始档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的进行告知。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材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县退役军人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4.送达责任:市退役军人局批准后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予以发放。
5.监督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每年一次入户核查,核查中发现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6.实施责任:补助金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行政给付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受理在乡老复员军人档案材料。
2.审查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                             3.确认责任:确认申请人是否是在乡老复员军人,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手续。
4.送达责任:市退役军人部门审批后,县级民政部门对其本人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5.监督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每年一次入户核查,核查中发现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第七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6.实施责任:补助金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行政给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对符合退役军人护理费发放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应告知。
2.审查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审查退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
3.确认责任:对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县退役军人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4.送达责任:市退役军人局批准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对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


11行政给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根据烈士遗属提出的申请,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烈士遗属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算抚恤金额,并向县财政申请拨款。财政拨款到位后,通知烈士遗属领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行政给付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规章】《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根据烈士遗属提出的申请,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烈士遗属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算抚恤金额,并向县财政申请拨款。财政拨款到位后,通知烈士遗属领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行政给付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
2.审查责任:调查核实申请材料
3确认责任:批准为烈士后,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4.送达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按标准及时发放。


14行政给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受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通知。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证明和时间。
3确认责任: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4.送达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按标准通过财政“一卡通”,经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15行政给付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对符合退役军人护理费发放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应告知。
2.审查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审查退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
3.确认责任:对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县退役军人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4.送达责任:市退役军人局批准后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对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


16行政给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对县级退役军人部门提交的申请人伤残档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材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市退役军人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4.送达责任:市退役军人局批准后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乡和无工作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发给补助金。
5.监督责任:市退役军人部门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补助金
6.实施责任:补助金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实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行政给付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受理其本人的申请。
2.审查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                             3.确认责任:确认申请人是否是烈士子女身份,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手续。
4.送达责任:市退役军人部门审批后,县级民政部门对其本人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5.监督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每年一次入户核查,核查中发现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后停发生活补助金。
6.实施责任:补助金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18行政给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行政法规】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乡镇退役军人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
2.审查责任:(1)2018年1月开始由乡镇审核审批、县退役军人局督查,(2)继续执行《抚顺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3)控制门诊药费发生。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患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的职业病、慢性病所产生的医疗费,扣除统筹基金负担以外的自付部分由县退役军人部门通过医疗补助全部予以解决。 老复员军人、“三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个人自负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县退役军人部门按照规定部门给予补助;老复员军人、“三属”按92%给予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90%给予补助;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87%给予补助。患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经医疗报销机构认定医疗费超出用药目录,以及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的部分,退役军人部门不予补助。                            3.确认责任:退役军人部门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4.送达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按标准通过财政“一卡通”,经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19行政给付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县退役军人局1.受理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接受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档案,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2.审查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审查残疾军人档案。                             3.确认责任: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手续。
4.送达责任:市退役军人部门审批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省部门组织统一体检,由部队伤残证换成地方伤残证,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对其本人发放残疾抚恤金。
5.监督责任:县退役军人部门每年一次入户核查,核查中发现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第十三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6.实施责任:补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实施,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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