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14年第13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14〕1005号》文件批准,同意将榆树乡榆树村宅基地0.3401公顷征为国有,合计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3401公顷。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辽政办发〔2010〕2号文件”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经征求榆树乡榆树村村委会及被征地农民同意,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
建设用地:39.0000万元/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费:
建设用地:0.3401公顷×39.0000万元/公顷=13.2639万元。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准后补偿。
三、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货币方式安置。
四、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下有不同意见,请于2014年6月20日前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榆树乡人民政府或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征用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