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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城管野蛮乱收费并保留向省市媒体及主管单位申述的公民权利 2012-4-19 17:27:33

   尊敬的县各级主管领导!您好!
   首先,作为一名满乡人,我为满乡的繁荣和发展感到无比的自豪和骄傲。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却一度有着极端不和谐的音符,我认为,本届县领导是开明公证的,而所做出的政绩也是有目共睹的,近年新宾的城镇建设可以说是翻天覆地的变化,该向领导们致敬!!但是如下我反应的问题,可能只是个片面,可是做为一名守法的个体经营业者,我对这样的现实感到既无奈又愤怒!
   走进民生,聆听民情,我想是无数父母官梦里都想做的事情,但是我知道现实中是有难度的。但某些事情到了人神共忿的地步,我想我们是否也该趁两会做下文章了呢?
   新宾镇城管大队,纯在着严重野蛮执法,违纪收费的现象!我将如下列举事实,请县主管领导严肃查办。如有诽谤我愿意接受处理!
   首先,对于城管大队那几个人的印象,我们可以做个街边和商家的采访和问卷,我保证支持率和好感率连3成都不到。因为在林业宾馆后面有早市的时候,他们就像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一样,用粗鲁的语言,肆意驱赶和虐骂着每一个出摊位的经营者,现在最难治理的河南菜市场到新华书店段的商家更是经常发生民与官斗,暴力对持的景象,而脏乱差的现象却一无好转,我觉得县领导大人们该到市场去买点菜体察下民情了,坐坐5钱的出租车,和司机大哥攀谈下微服私访估计收获一定不少!我就亲眼看见过他们野蛮的把一个老大妈的秤杆抢下,掀翻菜摊。老奶奶一把年纪欲哭无泪,路人无数围观,而城管兄弟们视而不见,试问,你们家都有老人没?好,就算上诉我说的没有现场根据,可群众的反应,我想永远是我最好的是证词。
   下面我来说个有证据的乱收费现象。
    我本人是从事婚庆行业的,这是一个服务性的行业,有监管部门,有门市有执照,正规守法经营。大约做了将近10年了,就在去年入冬,城管着急县内所有的婚庆业者到城管大队开会,勒令庆典公司每次在进行婚庆活动的时候不许鸣放礼炮,以及不许搭立跨道跨街拱形门,安全隐患多,声音污染,得到了业主们的一致响应!继续,在进行婚庆活动的时候在镇内的宾馆门前做搭立的充气拱形门,每个收费100元!众人一时碍于同行面子,又是官家命令全部敢怒不敢言!默然成文,一场婚礼下来,辛苦钱居然要有100--300上交城管,有收据,有明细,他们说有官方文件做依据,提前申报每个拱门收费100,当日没有申报的,强行拆除,并附加200的罚款。收费名目是占道费,我手里有票据为证,认同你庆典的拱门合理安全,但出现意外事故城管部门全不负责。。。你说那你们收的什么钱啊?而且,大沈阳,抚顺清源本溪桓仁吉林柳河,周边各地都没此项法令,怎么你新宾城管天下第一有才啊?人家喜气洋洋的结婚呢吗,一辈子的大事,你们就像日本兵一样冲进婚礼现场,粗鲁的呵斥和推搡有关工作人员,还有没有一点礼义廉耻和人性!?强行毁坏人家一生的大事。这是国家公务员的所为吗?是共产党员的觉悟吗?我看比地痞流氓都不如。
   2012年4月18日。我庆典公司于新宾镇前进的新海山庄,进行婚礼庆典活动,在新海饭店的院内搭建跨度8米的最小型充气拱门一个距离东南公路干线10米左右,上午9时许,城管工作人员驾驶一辆白色金杯货车,扬言罚款500元,因由是没有提前主动到城管大队进行缴费,并强制性予以拆除,此时,酒店内正在举行婚礼典礼活动,造成典礼录像中断,新人悔恨终生。后来我方工作人员与之理论,直接遭到城管队员的推搡和语言侮辱。后经人劝说才缴纳200元了事。在这里我试问,这罚款你说200就200你说500就500,把国家制度当成了什么?一旦缴纳500,哪多交的300何去何从?这种事每个月都有好多吧?好多的300啊。。。再说你勒令缴纳的100元拱门钱根本就无理无据,人家拱门都是架设在林业酒店的雨达台阶下,离街道很远,你收什么占道费啊?搞创收啊?还是中午喝酒啊?在兴京宾馆的大院里,餐厅前的拱门你也收钱,那里距离街道200多米,你管得着吗?就算没有法律规定这款项该不该收,你不会借鉴和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吗?你要为县里的财政做第一的贡献吗?无数不合理的牌匾你不管,违章建筑你不管,专门整治小门小户,难道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下的新满乡?和谐新宾吗?而城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野蛮和谩骂,让我感觉像红卫兵一样的刺眼!都小学没毕业吧?自己的名字会写不啊就国家公务员?我们农民也有懂法的,别总青天白日的弄虚作假,要不请纪检委的工作人员暗访一下啊?盯梢也好啊,看看你们的工作德行!
    以上情况,请县领导核实查办,每月镇内的婚礼和庆典仪式都不下30场,5.1前后更是100多场,每场200的拱门款项流向哪里,这款根本无从收起,城管的大人们真有才!我们已经把婚礼现场的暴力执法和不合理收费现场视频经由婚礼录像中剪辑出了多份,在适当的时候可以作为呈堂证供,而且保留向上级机关领导以及媒体的申诉和维权。

李先生,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属涉访案件,依据《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涉访案件我办不予受理。由信访局负责解释说明,予解决。

破产企业退休无法进行 2012-4-16 10:54:07

尊敬的领导同志:
我是抚东钢厂轧钢车间一名女操纵工,今年45岁,我单位于2006年底破产,关于我本人办理退休一事遇到难题:4月13日新宾劳动局和就业局的两位同志去抚顺为我们办退休事宜,因为我的档案和我实际工龄不符,我就把初去扎钢车间做操纵工的原始工资表带到了市里,一共有11本,从86年7月开始上班一直到单位破产,档案显示我84年10月上班,91年转正为集体工,91年之前填的是临时工,也没具体写什么单位什么工种,我原是84年参加工作的,当时在学校临时代课2年,86年7月调扎钢当了一名操纵工,一直到单位破产,可是档案上只有91到95年的调资表,我96、97年还在车间工作并开资,这就与实际情况不符了,市里办退休的人只承认我91到95年的,让我找91年之前到86年的工资表上必须标有操纵工的字样,他们才承认我是操纵工,我找了一下标有操纵工字样的只有86年,在我没去车间的时候有几个月标了,在我去之后开资表上就只写的是500甲,整个甲班的人名都写在一起,也不写什么操纵工、扎机工、切断工,这次拿去的11本都写的扎钢他们还不认,我着急上火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只有求您帮忙协调解决一下,我感激不尽!

辛女士,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属涉访案件,依据《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涉访案件我办不予受理。由信访局负责解释说明,予解决。

我要上岗,解决穿衣吃饭 2012-4-15 10:48:59

尊敬的那县长
    你好,我叫陈英,女,今年41岁是新宾县公路管理段待岗职工,我还有两个妹妹,陈凤,陈鹏,我姐妹三人都有先天性白化病,是三级视力残疾人。
     我姐妹三人,于1994年冬在劳动就业局参加就业培训,1995年转正,至今未上岗,养路段前几任领导,安排进了那么多不符合身份的人进了养路段,为什么我们这些老职工子女不能就业,新宾公路管理段知青综合厂,早在1995年之前就已经倒闭了,我们是在1995以后转正的,所以,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知青综合厂,这个 公章是无效的,但是,新宾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和新宾满族自治县交通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局,这三个公章是有效的,我们就业培训时学的是【公路养护】和【安全生产】我们就是有编制的养路工人,请那县长为我们主持公道,根据辽宁省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优先安排我姐妹三人上岗就业,谢谢。

陈先生、陈女士,你们好。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属涉访案件,依据《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涉访案件我办不予受理。由信访局负责解释说明,予解决。

请那县长帮助解决医药费问题 2012-4-12 14:30:31

那县长您好:
    我是市政管理所伤残工人叫何长富,今年50岁,3月份给您去了三封信是关于我的医药费问题至今您没有给我正面答复,今天我再次给您去信还是请您在百忙之中帮助我解决医药费问题。
    那县长我现在不跟任何人比较,就我受伤而言,我与其他工伤不同,他们是机械伤,我是电击伤,由于电击伤害是无形伤害,任何人无法预知电击伤害的严重性,一万多伏电压给我造成了三级伤残,同时也损害了我的五脏六腑,十年来每到阴天下雨换季节我都 痛苦难耐、生不如死,每天都吃好几种药来减轻电击伤的疼痛、虽说每月给六百元的平日吃药钱,可这六百元里包括住院医保不报销的那部分医药费,有吃药的钱就没有住院的钱,现在药品都在涨价,中药每副都百元,给这六百元跟本就不够用,超出那部分由我自己负担,我认为不合理,我为国家工作失去了左手,并在工伤中我是无过错方,我还是受害者,这在我心里不平衡,早在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和劳社部1996年(266)企业职工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就医费、药费,伙食费、就医费路费全额报销,十几年前的工伤待遇都能体现出来条例对受伤者的关爱和维护,现在我们国家发展迅速、富有强大,关注民主,不应到退,应该前进才对,我所受电击伤害吃药和住院所产生医药费应该是百分百报销,不应该由我自己负担,这样才能以人为本、治病救人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基本要求,我请求那县长为我这残疾人解决医药费问题,别让我为国家掉手之人在流泪了,如果谁愿意拿他的健康换取我的一切待遇,给我一双完整的手让我健健康康的,让我要饭我都乐意,请那县长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您了。
       述求人:何长富
               2012年4月12

何先生,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属涉访案件,依据《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涉访案件我办不予受理。由信访局负责解释说明,予解决。

工作 2012-4-10 10:02:57

尊敬 的县长你好:
我是一名1996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专科的学生,当时怀揣美好的梦想等着安排工作。可现实总是残酷的,由于父母都是老实的庄稼人,我又是一个新毕业内向的女生不明白还有一些需要打理和疏通的事情。那是在毕业半年后有人告诉我档案被下夹河政府取走了,我去问了。他说档案确实在那,但他们安排不了。只有等有机会再安排,后来多次去找都是用同样的话来回绝我。这15年来,我一提及工作的事就心痛,到现在我什么也没有。农村户口没有地,没工作,没保险再加上没心没肺。因为有心有肺也许就没法活了,看见同学们一个一个都春风得意,而唯独我(当年的才女)现在一个农村妇女。真是命运弄人啊!就是这样我还是相信有公理存在的,今天我找到了县长你的信箱,能和你说说我的遭遇我觉得太荣幸了。也就在今天,我看到了希望。我希望有一个工作,我也希望他们把我这些年的保险交了。这些年最低生活费也得给我点吧!尊敬的县长希望您在百忙之中帮我查一下!不管结果怎样,我都要谢谢您!因为毕竟在这一刻我还是看到了一个普通百姓的希望之路!

魏范霞,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大专学历。经查阅魏范霞档案,其1993年9月自费考取大连理工大学,无损检测专业,并于1996年6月毕业。根据1996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1996年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28号)第三条第2款“自费毕业生原则上在生源所在地区自主择业”之规定,县人事局开具介绍信将魏范霞派遣回其生源地下夹河乡政府,由下夹河乡政府决定是否接收和分配工作。下夹河乡政府根据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魏范霞未予分配工作,由本人自主择业,该决定符合文件规定,并无不妥。

非法营运车辆 2012-4-9 20:12:28

县里的非法营运车 白天都挂顶灯跑活  无人管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需要展开具体调查和处理,但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填写不完整,无法进入处理程序。请填写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查询档案  解决社保 2012-4-7 16:27:57

尊敬的那县长:
    你好,我是养路段一名待岗职工,陈鹏,女,1978年11月27日生,1994年毕业,94年在劳动就业局参加培训,向养路段交纳50元培训费,又于97年交纳150元办理转正手续费,也是正式转证待岗工人,现如今我的党案在养路段不明原因丢失,多次在养路段查找都没有,领导不承认有我档案,路段待岗工人共298人,现在只有239人有档案,剩下60多人莫名其妙成了“黑人”,请求县政府帮助调查解决,恢复我养路段正式职工身份,解决和正式工人一样的医保,社保待遇。谢谢

陈先生、陈女士,你们好。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属涉访案件,依据《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涉访案件我办不予受理。由信访局负责解释说明,予解决。

榆树中学上自习 2012-4-5 13:14:11

从今日起,全县中学不许上自习,榆树中学不停而且收费,影响很坏,希望领导严查!

您来信反映问题属实。4月5日,榆树中学按原计划部署下段工作,其中包括上自习和收费。4月6日,教育局召开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专题会议,榆树中学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于4月9日(4月7、8日为周末)间操公布取消自习,停止收费,已收费的班级立即把钱返还给学生。

老旧房屋,火炕二楼,弃管房 2012-3-23 17:59:42

我们是新宾县南杂木镇居民,我们有一事请求,县长帮忙解决!我们11家住户居住在南杂木镇新城路79号,东方红超市后面,我们居住的房屋是房产所在1977年建筑的火炕二楼,随着房屋改革房产都卖给个人,属个人产权,现属弃管楼,经过多年不维修风吹雨淋,房屋主体中间出现五厘米宽的裂纹,楼盖的防水被大风已经吹落,二楼住户,已经渗水,楼的房檐严重脱落水泥和石子随时都可能伤人,雨季时因为低洼地带,一楼居民屋里进水,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 威胁到我们的生命 不知道这个老楼还能坚持多久 我们不知道? 我们很担心 也很无奈!望政府出面来实地观察看一下就一目了然了。
                
                    11户居民
      王会     许广哲    王伟    关凤德
      王云芝   白淑清    石万英 
      石万清   任艳萍    石俊霞  
      崔玉波                

你好,接到诉求后,南杂木镇政府就居民反映问题告知各户房屋属私有产权,自修、自助,自行解决。

永陵满族小学老师乱补课 2012-2-29 14:54:12

尊敬的那学成县长;  
   我是永陵镇的一名小学学生家长,我们镇的小学老师乱补课现象太严重了,有贾丽老师,修病假在家给学生补课,有刘丽娟,徐宝清,王士单,等等。还有一些老师放学不让学生回家,在学校给辅导,说是不要钱,其实她们黑着呢,给少了都不行。家长如果不让去,那孩子就遭殃了,给孩子小鞋穿,我们是敢怒不敢言,黄校长也不管,只能求助县领导,希望给我们孩子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只要上课好好教学生就行了。马上就开学了,在这学期要管管这些老师了。

关于您来信反映的问题,3月12日下午,教育局四人调查小组立即深入学校对此事进行调查。 经查:贾丽,永陵满小在职教师,2011年9月学校开学收拾卫生时因桌椅砸伤脚趾在家休息半年。其丈夫李延新一直在贾敏(贾丽的妹妹)办的补课班工作。(贾敏的补课班是社会补习班,已办六七年)。贾丽在家休息期间,李延新需要在家护理,同时其在看护班所带的学生也随之去他家补课。2012年新学期开始时,李延新和其所带的孩子便到贾敏的补习班进行补课了。贾丽也回到学校正常工作。 徐宝清,经调查,该教师没有留学生,也不是班主任。 刘丽娟,去年期末有二名学生留在教室写作业,没有收费。 上述人员没有进行有偿补课,只是受家长的委托照看或带学生写作业,使得部分家长不满,对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件事已引起教育局高度重视,要求该校立即召开全校教师大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进一步重申进行有偿补课的严重后果,并在学校看护后一律清校。 自从新学期开学以来,教育局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制止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已形成制止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收到较好的效果。教育局也将常抓不懈,坚决打击乱补课的行为。

赵丽宏就新宾县公路工程段对于其上访事件中不实之词的情况说明 2012-2-28 10:34:50

新宾县政府那学成县长:
    我叫赵丽宏,家住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下面把新宾县公路工程段与新宾县公安局对我在催要欠款时违法动用警械加以说明:
    一,情况说明
    新宾县公路工程段拖欠我工程款8万多元长达5年之久不予偿还,我于2008年5月13日开始到该单位催要欠款,每月我都来两次,但是每次都空手而归。2008年12月25日我再次前往该单位催要欠款,大约九点四十分到达,但当时单位领导岳有新经理不在,于是电话同他联系,他让我在办公室等一会儿。然而让我意想不到的是,在我等了大约十分钟左右的时侯,办公室闯入五个人,其中四个穿警服,一个穿便装,他们蛮横的问我做什么,我说我是找岳经理来要帐的,这事和你们无关,不希望你们介入此事,他们听后却毫无理采,而且恐吓我让我离开,还说我妨碍公务。我说岳经理让我在这等,办完事我就走,他们就一拥而上,将我的双手铐上手铐,并对我拳打脚踢,在这过程中我非常害怕所以一直在挣扎,但由于他们的野蛮没有任何作用,最后他们将我拖到警车上,带到派出所,直到当天晚上五点钟才将我放出,并且没有任何解释。由于他们的殴打,当时导致我身体多处淤青,腰不能直起,并且视力模糊。
由于事后身体严重不适,12月26日我到抚顺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造成腰椎四节五节致残,自费治疗至今。身体仍多处不适,经常精神恍惚,时常做梦惊醒,他们的这种违法行为已经给我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这是金钱能弥补的吗?
二,强烈要求核实事件的真相
岳有新经理在其对我的解释中却说到:当日我到达工程段办公室,直接见到了岳经理,没有等待的过程,并且对我耐心的解释,而我不听劝告。之后又说我情绪激动,面目狰狞,歇息底里,出言不逊,行为粗暴,还打了警察。所以我请问:岳有新经理我在当时是见到你的人了还是见到你的魂了?你给我做了什么耐心的解释?我打的又是哪位警察?踢了那两位警察?我强烈要求几方当事人当面对质核实当时的情况,实事求是的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
工程段对县长电话办反应的情况说明纯属虚假,本人再次给您写信,请重新将此事进行调查,对我反应的问题进行核实。
三,人民警察的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至今我仍不明白,我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为什么会被他们说成是妨碍公务并且五个大男人对我拳打脚踢,并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罪犯的手铐铐在了我这个准纪守法的公民身上?难道就是因为岳经理和当地的派出所相勾结就可以吗?法律何在,社会公理何在,国家机关的职责何在?我多次找新宾县公安局讨要说法,希望他们能对这件事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遗憾的是至今仍未得到任何合理的答复。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新宾县公安局违法对我实施暴力行为及违法使用警械,给我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我的损害也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因此我要求新宾县工程段、新宾县公安局对我的名誉、精神、医药费、误工费给予赔偿并赔礼道歉。

此问题县领导已接待,建议走法律程序。

欲望泯灭人心,新宾县合同制警察的谏言 2012-2-27 8:00:05

尊敬的那县长您好!
     我们是合同制警察,为了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上访了10余年。通过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鼎力相助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谁主沉浮,我们是真的弄不明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竟有不同的差异,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据了解我们上访期间新宾竟有一些不明身份、不明岗位的同志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纷纷顶上事业编制转为事业干部。合同制警察参加工作都20多年了,且有文件规定,业绩突出,严格执法;有公安部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有市公安局颁发带有警籍的工作证;曾立下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新宾公安事业奉献青春,临近人生的尽头却解决不了身份问题,令众人啼笑皆非。更有甚者冠冕堂皇,美名其曰。合同制警察的苦处难处,向谁诉说,我们的身份怎么就解决不了呢?我们和那些不明身份的人顶事业编制相比能平衡吗?公平吗?
因此,尊敬的那县长,我们不强人所难,您日理万机,工作繁忙,我们不忍心再给您添乱了。我们要带着疑问到中央去,我们的心已飞往北京,那里是我们的首都,是祖国人民的心脏,是公平、公正的鉴证地。我们也要尝试一下,不到长城非好汉,不到黄河不死心的感受。您是我们的父母官,掌握全县的编制大权都管不了我们,我们还能有什么办法呢?
七名合同制警察敬上!!
        张禄才(电话13504230446)
        张志才(电话13504233038)
        崔振尧(电话13804233856)
        吴孝德(电话13942371840)
        赵会清(电话13841393918)
        王春华(电话13941392698)
        段桧友(电话13841312479)

2012年02月27日

公安局将进人有关情况的实情说明,并认真落实好信访联席会议决定。

欲望泯灭人心,新宾县合同制警察的谏言 2012-2-26 15:10:49

  尊敬的那县长您好!
    我们是合同制警察,为了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上访了10余年。通过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鼎力相助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谁主沉浮,我们是真的弄不明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竟有不同的差异,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据了解我们上访期间新宾竟有一些不明身份、不明岗位的同志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纷纷顶上事业编制转为事业干部。合同制警察参加工作都20多年了,且有文件规定,我们业绩突出,严格执法,有公安部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有市公安局颁发带有警籍的工作证;曾立下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新宾公安事业奉献青春,临近人生的尽头却解决不了身份问题,令众人啼笑皆非。更有甚者冠冕堂皇,美名其曰。合同制警察的苦处难处,向谁诉说,我们的身份怎么就解决不了呢?他们和那些不明身份的人顶事业编制相比能平衡吗?公平吗?
因此,尊敬的那县长,我们不强人所难,您日理万机,工作繁忙,我们不忍心再给您添乱了。我们要带着疑问到中央去,我们的心已飞往北京,那里是我们的首都,是祖国人民的心脏,是公平、公正的鉴证地。我们也要尝试一下,不到长城非好汉,不到黄河不死心的感受。
七名合同制警察敬上!!
张禄才(电话13504230446)
        张志才(电话13504233038)
        崔振尧(电话13804233856)
        吴孝德(电话13942371840)
        赵会清(电话13841393918)
        王春华(电话13941392698)
        段桧友(电话13841312479)

张先生、吴先生你们好。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属涉访案件,依据《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涉访案件我办不予受理。由信访局负责解释说明,予解决。

暖气不热 2012-2-24 12:40:46

县长你好:我家暖气已经有5天一点暖气没有,已多次给物业打电话也不来人给修。找暖气站说我们这栋楼归物业管。不在他们归管的范围内。您看看外门这天有多冷,我们在家真的是受不了了,请你为我们做主,我们既不欠暖气费·也不欠物业费。

您好,来信反映的问题2月24日经县长电话办协调物业公司王经理,及时上门维修,查找原因,将阀门修好,保证您的正常供暖。

希望单位补发多年来的生活费 2012-2-22 19:59:02

致新宾县县长那学成的一封信
尊敬的那县长您好:
    我是原新宾县红升水库工人张亚芹,1960年8月20日出生,1969年3月6日随父母由抚顺市露天区新屯街下乡到新宾县红升乡旧门鲜族大队落户,1980年12月30日由抚顺市劳动局、新宾县劳动局,分配到红升水库管理所工作,直到1992年10月28日。由于县水利局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调到水利局招待所,而招待所没有接收,之后我多次找到水利局领导要求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终于在2004年3月3日,县水利局局务会会议上决定把我退回到原单位,原单位也同意接收。但是红升水库不上班的工人都是60%开生活费,就不给我开生活费。
    2010年8月20日,我到了退休的年龄,我向红升水库提出要求按国家有关政策给我办退休,之后我又找到县水务局主管领导和水库领导,共同给我制订了两个方案,1.由我个人承担全额养老保险金给我办理退休:2.如果我不同意就到县劳动仲裁裁定此事。于是在2011年9月20日,我找到县劳动仲裁负责人,他们立即组织仲裁成员讨论我的事情,之后劳动仲裁所有人都积极为我办理此事。最后仲裁裁定由我个人先交纳养老保险金36323.19元,其中单位缴费26660.36元,但是单位只同意补给个人20000.00元,但至今单位还没有把钱补给我,就连春节发放职工发放福利待遇都没有我的份。
    尊敬的那县长,我知道您是党的好领导,好干部,是新宾县百姓的衣食父母官,只有您能为百姓做主,为我做主,能把县水务局和公升水库欠我的钱还给我。1.退休所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贰万元:2.从1992年至2010年8月份的职工生活费,共17年8个月,每月按500元计算,共十万零六千元:3.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为给我办理退休期间的退休工资,每月按1368元计算,共一万九千一百五十二元。总计人民币十四万伍仟一百五十二元整,望一次性补发给我!

关于张亚芹信访问题的情况说明 张亚芹:1960年8月20日生人,1969年随父母由抚顺市露天区新屯街下乡到新宾县红升乡旧门鲜族大队落户,1980年12月30日由抚顺市劳动局,新宾县劳动局落实政策分配到红升水库上班,后因解决夫妻两地生活不便,经本人申请通过她个人托关系于1992年10月把工作关系调到新宾县水利招待所。当时由于水利招待所人员多和效益差等原因,张亚芹不能上岗,本人也同意可以不上岗。后来水利招待所也解体了,张亚芹丈夫也因病去世,张亚芹又托关系要求调回红升水库,多次到局里要求,2004年3月3日水务局班子会议研究由张亚芹自己出门做水库工作,如水库同意接收可以调回红升水库,红升书库当时也没同意接收。本人也没有主动办理任何相关调转手续, 从2004年3月以后,张亚芹本人再也没有到水务局和红升水库提出任何诉求。 2010年张亚芹将到退休年龄前几个月,到红升水库要求办理退休事宜,红升水库以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予以回绝,其后张亚芹于2011年9月以后多次找到水务局,恳求帮助为其办理退休,水务局领导班子经过调查,张亚芹以前确系水库职工,又因其单身一人,无稳定收入,长年体弱多病,从照顾和保持稳定角度出发,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与红升水库协商,同意将张亚芹挂靠到红升水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在红升水库管理所拖欠社保金80余万元,在职职工至今都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境下,克服困难为其承担养老保险金2万元,于2011年11月10日通过新宾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节,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仲裁协议书。 对张亚芹提出的几点要求我们认为是无理诉求: 一、关于张亚芹提出返还她垫付缴纳两万元养老保险金问题,根据仲裁协议书规定,水库所有退休职工按退休时间先后顺序和水库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年返还。 二、关于红升水库职工待岗在家人员60%开生活费及年节福利问题。因本单位从2002年实行竞聘上岗对落聘人员予以60%开资,对不参加竞聘及竞聘后不上岗的人员不享受此待遇,本单位至今还有多名职工没有此待遇,这是红升书库的自主管理规定,红升水库一直没有视张亚芹为本单位职工,要求开生活费及福利属无理诉求。 三、关于张亚芹没按时退休不是水库造成的,所欠的退休工资,水库没有理由承担。 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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