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
浏览:2776次'时间:2024年7月27日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事项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三、办事程序 窗口办理: 1.现场确认 2.认定和领取证书: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材料及前置条件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当次有效,见附件1)。 4.《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5.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验证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五、法定时间: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教师资格认定的承诺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024-55080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