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浏览:2667次'时间:2022年7月15日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办理

二、办理条件

凡是符合下列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人员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非本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应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遭遇火宅、交通事故、爆炸、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短期内无法就业或无法返乡以及遭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急难情形,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无法支配个人财产,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理赔、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外的其他家庭财产状况不超过当地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标准的1-1.5倍。

3.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须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含80%)。其中,基本医疗费用一般包括6个月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将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视为合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一般包括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一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士的基本教育费用,不包括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维持急难对象在遭遇临时困境期间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确定,具体公式为“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情形调整系数”。其中受困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对象类别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实际受困人员计算人数,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应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困难情形调整系数可分为若干等级,最高为1,最低为0.1,支出型临时救助困难情形系数在0.1-0.6之间(含0.6),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情形系数0.6-1(含0.6)。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临时救助应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二)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只需要提供急难情况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临时救助实行依申请受理。本省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非本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应当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批。乡镇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由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办理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00(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

七、联系方式

024-55081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