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告知书
浏览:12999次'时间:2024年7月26日
根据抚顺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符合条件并有意愿集中照护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以根据以下要求办理: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宾籍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结合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按照“依申请、先评估、再入住、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具体的工作流程如下: 1.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向乡镇政府提出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进行初审,提出救助的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通知乡镇告知申请人可以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经审核或能力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2.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满30日后,由老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报审批表,向乡镇提出救助申请,乡镇政府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收费标准、申请月补助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救助标准等提出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到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查看等方式最终审定救助额度。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3.救助对象离院、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在集中照护期间,救助对象出现异常病情,养老服务机构会通知病人家属送往医疗机构诊治,诊治费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承担。 (四)服务机构。县内共设置四家符合条件可入住的养老机构,名单如下。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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