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文化局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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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文化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

公开文本

 

 

 

 

 

 

 

 

 

 

 

 

 

 

 

 

 

 

 

 

新宾县文化部门决算

2016年)

 

 

 

 

 

 

 

 

 

 

 

 

 

 

   

 

 

第一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 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三、 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六、 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表

七、 项目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文化体制改革,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建设与发展。

(二)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指导全县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群众文化事业,指导全县城乡群众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三)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县图书馆的建设和图书收藏、地方文献征集、阅览工作,积极协调和加强基层图书馆的建设。

(四)拟订全县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全县文化市场,依据文化市场管理法规,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促进全县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负责对全县印刷业及图书、期刊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查处取缔非法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负责对全县音像制品出租、零售进行审核、审批。综合协调“扫黄打非”工作。

(六)负责全县的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破坏遗址、盗窃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节目传输监测及安全播出;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农村电影市场发展。

(八)拟定全县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培养和发展体育市场,指导体育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参加上级体育竞赛活动,推动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管理全县体育外事工作,开展体育合作与交流。

(九)统筹规划竞技体育的发展及全县业余训练项目的设置和布局;负责裁判员的考核、晋级申报、等级运动员的申报管理工作;负责体育运动后备人才的输送、人才交流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性体育社会组织资格审查。

(十)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1、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机关

2、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馆

3、新宾满族自治县图书馆

4、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稽查队

5、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文物管理所

6、新宾满族自治县赫图阿拉城文物管理所

 

第二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部门决算表

(附件1)2016年文化部门决算公开表及文档.rar

    第三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2016年收支决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末进行决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2016年收支总决算1732.6万元。

二、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局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3.4万元,比上年减少6.3万元,减少65%。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3.1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费3.4万元,比上年减少3.2万元,减少48.8%。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