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环保局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表
浏览:2009次'时间:2017年7月11日

 

 

 

 

 

2016年县直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

公开参考文本

 

 

 

 

 

 

 

 

 

 

 

 

 

 

 

 

 

 

 

 

新宾县环保局决算

2016年)

 

 

 

 

 

 

 

 

 

 

 

 

 

 

   

 

 

第一部分    新宾县环保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新宾县环保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 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三、 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六、 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表

七、 项目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新宾县环保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新宾县环保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配置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体、空气、土壤和声环境保护工作及核安全、放射性、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粉尘、固体废物、有害化学品及噪声、振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害的调查,并提出防治对策;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组织贯彻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工作。

(五)负责全县环境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依法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域进行环境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污染事故的处理。

(六)负责监督管理对全县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县建设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归口监督管理农村各类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实施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认可、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环境标志认证管理、环保产品质量认证及外埠环保产品准入许可证制度。

(八)负责全县环境检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实施国家和省的检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源监督性检测,监督执行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标准。

(九)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担县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环境保护局(本级)

(二)环境监理所

(三)环境监测站

第二部分 新宾县环保局部门决算表

(附件1)环保局.rar

第三部分 新宾县环保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新宾县环保局2016年收支决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新宾县环保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末进行决算。收入包括:环保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新宾县环保局2016年收支总决算350.1万元。

二、关于新宾县环保局2016“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6“三公”经费决数19万元,比上年减少2.2万元,下降10%。其中:公务接待费1.5万元,比上年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运行费17.5万元,比上年减少2.2万元,下降11%。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非税收入(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款)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目)环境监测服务费(科):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中央与地方共用收费科目。反映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

3.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7.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0.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支出。

11.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2.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项):反映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