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关于农药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的建议》(83号)答复
浏览:3136次'时间:2018年8月22日
2018年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承办单
县政协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农药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的建议》 (83号)答复 于国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药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水源保护方面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农药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的建议,我们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制度建立方面。2017年12月5日,前国家环保部会同农业部公开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待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县环保部门将会同农发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加快制定我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二、监督管理方面。《农药管理条例》已经于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登记、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依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三、宣传教育方面。结合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求,我县各部门广泛开展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宣传。同时,县农发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田间地头、企业、合作社、村等开展农药使用相关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指导种植人员如何正确使用农药,对如何处理农药包装物进行了宣传讲解,要求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在今后的宣传教育中,我们在采用常规的宣传方法方式开展宣传的基础上,将积极利用多媒体的功效,在微信公共平台、广播、电视等渠道举办知识讲座、以案释法、宣传图片展示等方式,全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农业投入品知识及其包装物、废弃物、农膜统一处理的宣传教育,留给子孙后代一个天蓝、水净、空气清鲜的未来世界。 承办单位(盖章):新宾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承办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