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关于规范我县移动测速执法的建议》(134号)答复
浏览:4999次'时间:2018年8月22日
2018年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承办单
县九届政协一次会议《关于规范我县移动测速执法提出的建议》(134号)答复 商长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县移动测速执法提出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的关心与关注! 打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是交警大队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因某些驾驶人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有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为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我们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治理措施: 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四项:放置于地面使用的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测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移动测速设备的使用,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测速点位是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设立的,并且移动测速点位前后200米处都有限速70公里/小时的提示标志牌,大队在使用移动测速执法过程中,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总之,我们交警大队会通过加强管理,打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的关心与支持。 承办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承办负责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