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九届政协三次会议 第123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7875次'时间:2020年12月11日

对县九届政协三次会议

123号建议的答复

县政协委员张俊涛代表:

您提出《关于提高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缓冲区生态补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是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的建设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保护区内不能有森林经营活动。保护区的调整及补偿标准、集体林赎买都由上级部门批准。对于集体林划在保护内的情况及林农反映,县委、县政府及林业部门将问题向上反映,也在积极向上争取政策,争取早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