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证管理
浏览:9860次'时间:2015年1月2日

自愿申请


   劳动者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及一下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申领表》


报送材料


(一)   从各类学校毕业(失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业(失业)证明;

(二)   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低保证、退役军人证等);

(三)   申领人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四)   复员退伍军人在退役一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退役军人证》、安置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件;

(五)   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教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六)   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失林的农村劳动者,需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


受 理


   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受理失业登记后,在《登记证申领表》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事务所审核


审 核


   街道(乡镇)就业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后,录入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县区就业管理机构


审 定、发 放


   县区就业管理机构对审核合格人员在四个工作日内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失业证验印”及“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失业证专用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发放,并由领证者签名。


备 注


   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经街道(乡镇)确认后,由县区就业管理机构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即日审核,核准后由先去管理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4050人员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市就业管理机构相关处室核准后即日内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