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站浏览:8753次'时间:2014年8月20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建立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需要急救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二、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二)省、市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基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三)省、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四)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为救助对象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的相应费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助。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基本医保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
  (五)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七)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八)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省、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具体由各市政府确定。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依托各类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单独计息,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六)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七)市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对各市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八)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三)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七)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基金预决算,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六、违规处理
  (一)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1.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2.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3.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
  (三)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已经开展疾病应急救助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