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浏览:9559次'时间:2014年6月29日
生育保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年619号令)第七条产假天数,由90天改为98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自2011年7月1日后,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