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23〕第01号
浏览:9183次'时间:2023年4月11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园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锅炉污染物超标排放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33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317日《送达回证》及《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03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按照《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超标或总量规定,根据:超标因子2个、排放去向二类功能区、排污超标状况超标不足30%、小时烟气流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我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拾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

县分局 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莉、于情               电话:55035506   

地  址:新宾镇启运路40号        邮政编码:113200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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