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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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新宾县市场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表
二、  部门收入总表
三、  部门支出总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五、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依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打击传销、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所属事业单位职责
1、承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场中的垄断、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协助参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依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整治,依法查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违法违规案件;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措施,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统一受理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案件;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并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3、承担辖区内县食品检验检测;承担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及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承担上级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承担参与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承担有关企业的委托检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建立辖区内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开展其他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 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计量仲裁检定工作;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5、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县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6、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开展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7、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县内的液化气、液化气周转站、加气站、民用液化气钢瓶、医用氧气、乙炔等气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和定期检验;完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三)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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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1369.73万元。
二、关于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0.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7万元。2015年市场局所属4家事业单位未参加预算公开,2016年参加预算公开。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两网建设、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抽检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映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执法经费等方面的支出;反映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假打传打私经费方面的支出;抽检经费;食品安全协管员经费补贴;计量工本费;特种设备检测工本费;锅炉压力容器检测工本费;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抽检费。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是指不良反应监测及两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