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县公证处2014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浏览:8441次'时间:2014年6月27日
 
 
新宾县公证处预算
(2014年)
 
 
 
 
 
   
 
 
第一部分    新宾县公证处概况
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新宾县公证处2014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新宾县公证处2014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新宾县公证处概况
 
新宾县公证处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全县公证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对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进行公证;代当事人起草、修改合同和其它公证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项;负责拓展公证业务建设,执行国家公证法律法规,加强公证法制建设。
 
 
 
 
 
 
第二部分 新宾县公证处预算表
 
 
 
 
 
 
 
 
 
 
 
 
 
 
 
 
 
 
 
 
 
第三部分 新宾县公证处2014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新宾县公证处201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新宾县公证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新宾县公证处2014年收支总预算51.6万元。
二、关于新宾县公证处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6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6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9.99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6.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7.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新宾县公证处2014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