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林业局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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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林业局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 公开参考文本 新宾县林业局部门决算 (2016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新宾县林业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新宾县林业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 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三、 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六、 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表 七、 项目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新宾县林业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新宾县林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战略规划。拟订林业有关法律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二)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林地、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审核征用、占用林地、湿地项目;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计划和采伐限额,负责林木采伐、木材加工和运输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权管理和林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三)负责全县造林、营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林业种苗、植树造林、村屯绿化、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县国有、集体以及非公有制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经营工作;负责对全县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监督管理;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林权所有者和林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我市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六)负责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建设和山区综合开发。拟订我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开发利用有关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各产业合理开发利用森林、林地、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七)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具体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指导、监督破坏森林资源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 (八)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县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并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检查监督全县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县林业统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林业局系统共有16个行政事业单位。其中: 行政单位2个,分别是: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 事业单位14个,分别是:国管站、林业工作总站、林业技术学校、林业职工学校、林科所、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站、项目办、森林资源调查队、森林病虫害保护站、木材检查总站、林木种子站、检测中心、生态办以及森林资源保护局。 第二部分 新宾县林业局部门决算表 (附件1)2016年林业局决算公开.rar 第三部分 新宾县林业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新宾县林业局2016年收支决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决算的原则,新宾县林业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进行年末决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新宾县林业局2016年收支总决算11174万元。 二、关于新宾县林业局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57万元,比上年减少103万元,减少64.4%。其中:公务接待费0.6万元,比上年增加0.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6.4万元,比上年减少103.6万元,减少64.8%。减少主要原因①是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公车改革,使车运行费由2015年的160万元减少到2016年的56.4万元;②是2015年局内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的车费用中,由于公车改革客观的减少了出差频繁,车辆维护费较大问题使公车费用减少幅度较大,同时专项检查次数减少致“三公经费”减少幅度较大。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5.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支出(款)林业技术推广(项):反映良种繁育、新技术引进、区域化试验、示范和推广等支出。 16.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支出(款)森林资源管理(项):反映森林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林地保护及权属调处等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支出。 17.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支出(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反映由森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18.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支出(款)林业执法与监督(项):反映林业执法与监督队伍建设,林业刑事、行政案件受理、查处和督办,林业行政许可、复议与诉讼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19.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支出(款)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项):反映为林农等参加森林保险提供的保费补贴。 20.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支出(款)林业防灾减灾(项):反映为预防和扑救、救治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自然水旱灾害等发生的支出 21.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支出(款)其他林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