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水务局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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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水务局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

公开参考文本

 

 

 

 

 

 

 

 

 

 

 

 

 

 

 

 

 

 

 

 

新宾县水务局部门决算

2016年)

 

 

 

 

 

 

 

 

 

 

 

 

 

 

   

 

 

第一部分    新宾县水务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新宾县水务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 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二、 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三、 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六、 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表

七、 项目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新宾县水务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新宾县水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管理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水利、水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主要河流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以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评审;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对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督。

(四)拟订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重要河流和地下水功能区,并组织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六)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调处水事纠纷;承办水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

(七)承担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出我县有关水利价格和收费的建议;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负责全县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开工审批及竣工验收。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县内河流及滩涂的治理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

(十)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库、水电站等水利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农村水利、饮水安全、村镇供水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三)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和抗旱工作;对本县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水利水产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指导水利水产科研和技术推广;指导本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十五)建设和管理地方水电及电气化建设。

(十六)负责渔政监察、行政执法和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工作;负责全县水产品安全。

(十七)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业管理;规范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水务局机关

2)水政执法监察大队

3)水资源办公室

4)水利勘测设计室(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站)

5)河务管理所

6)水土保持监督站

7)水利总站

第二部分 新宾县水务局部门决算表

(附件1)2016年水务局决算公开.rar

第三部分 新宾县水务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新宾县水务局2016年收支决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新宾县水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年末进行决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新宾县水务局2016年收支总决算1101.6万元。

二、关于新宾县水务局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年“三公”经费决算数29.1万元,比上年减少了14.9万元,减少33.9%。其中:公务接待费0.4万元,比上年减少0.6万元,下降60%;公务用车运行费28.7万元,比上年减少14.3万元,减少了33.3%。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专项收入: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特定来源,并规定有专门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8.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 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利行业业务管理(项):反映用于水利行业业务管理方面的支出。有关业务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进行水利宣传、审计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农田水利管理、水利重大活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利资金监督管理、水利国有资产监管、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等。

10. 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项):反映水利系统用于江、河、湖、滩等治理工程运行与维护方面的支出,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支出。

11. 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项):反映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事业单位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节水以及相关标准的制订及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流域或跨流域水资源调度,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取水许可、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监管,水资源公报发布,基础资料整编,水量调度,节约用水,设备仪器运行维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控制,水资源论证,地下水资源管理,超采区治理和保护,用水定额管理,水务管理和各项保护管理等。

12. 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利技术推广(项):反映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国内先进水利技术的引进、试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宣传等。

13. 农林水支出(类)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款)水土保持(项):反映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水土保持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规划制订和实施,治理、生态修复、预防监测、调查协调、综合治理、开发技术的示范、监督执法等支出以及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措施和各项管理保护活动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其他水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 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利执法监督(项):

反应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水利执法监督活动的支出。

  20. 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农村人畜饮水(项):

 反应用于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