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核算分离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根据《辽宁省委农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通知》(辽农领办〔2020〕5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社账务分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宾实际,现就实施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分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晰职能,实行机构职能分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内部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其成员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及有关政策规定选举产生。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负责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村民自治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负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村民依法开展农村基层自治活动。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提倡村“两委”成员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依规交叉任职。
二、完善财务核算管理,实行村社财务核算分离
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要及时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要实行账目分开,各自独立建账核算。财务核算分离后,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对集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独立核算,现阶段暂时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村民委员会主要对财政转移支付、党组织运行经费等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资金进行独立核算。财务核算继续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为记账。“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原则上在银行设一个总账户,村民委员会实行报账制。
三、村社财务分离方式
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财务核算的内容和范围,结合我县实际,全县村社财务分离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原村民委员会核算转移支付、党建、防疫、村屯整治等公益事业资金及债权债务等账务仍保留在原村民委员会,因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明晰后转移到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账内核算。经营性资产转移到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账内核算,根据核算范围及内容,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四、合理配备财会人员
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要分别配备财务记账人员,分别建账核算,财会记账人员原则上要统一集中在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各乡镇可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经济业务往来事项多少,科学设置记账人员的数量,原则上10个以下行政村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乡镇,建议设1名股份经济合作社记账会计;10一20个行政村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乡镇,建议设2名股份经济合作社记账会计;20个以上行政村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乡镇,建议设3名股份经济合作社记账会计。由于村民委员会业务减少,原则上每一个乡镇建议设1名村民委员会记账会计(原则上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兼任)。所需人员可以采取聘用财会人员或乡镇政府内部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参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规定执行)。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探索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代理机构,通过市场手段,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会计服务。
五、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全部纳入全县“三资管理平台”系统进行监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收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处置、收益分配、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资金等要逐步实行网络化审核审批。要在乡镇财经办(农经部门)指导下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收支流程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选优配强监事会成员,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财务收支、新增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情况向成员公布,并在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接受成员监督。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完善《章程》。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大额投资、项目建设、大额资产外置、重大事项开支等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执行。村委会承担村内公益事业支出缺口,可经村委会提出申请,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根据年终收益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举债发放聘任人员工资、公益事业补助等。乡镇财经办(农经部门)每年年终要对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交叉审计,将审计结果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承包、出租、出售和集体投资的生产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公开流转交易,并纳入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平台监管,具体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遵照《辽宁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综发〔2021〕70号)执行,未经平台交易,不得入账核算,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乡镇委托代理中心通过“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电算化记账,实行平台系统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