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预测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抚顺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宾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损害。
(2)全县统筹、部门联动。加强全县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各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县政府负责对全县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和专业优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分级响应,有效应对。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设置,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调度长由县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市生态局新宾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气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供电公司、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局新宾县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领导兼任。
2.2职责分工
2.2.1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确定应急预警等级,下达应急预警调动、变更和终止命令;
(2)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全县应急响应,组织参加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联动响应;
(3)负责传达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本区域应急预案调动和进展情况;负责向上级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
(4)负责发布预警信息,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调查了解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拟定重污染天气调查报告;
(5)负责指导各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审核备案各职能部门落实本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和各企业分预案。
(6)负责组织修订完善《新宾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体系,明确工作分工和流程。
(2)负责向各成员单位传达上级和本级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
(3)负责收集汇总各类信息,随时向指挥部汇报应急进展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出污染防范的提示信息;制定并通过大众媒体平台发布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宣传片,增加宣传力度;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县工信局:负责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不同应急响应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工业企业(综合)名单并及时更新;会同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指导减排工业企业“一厂一策”的限排操作方案;负责将减排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收集汇总,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配合县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企业的减排措施。
(3)县住建局:负责按不同响应级别落实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需停工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名单并及时更新;负责提供燃煤供暖锅炉单位名单,协助县生态环境部门监督供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督促供暖单位储备本单位燃煤量6-10倍的洁净煤;督促供暖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使用低硫份、低灰分的洁净煤。负责对城镇道路、广场和裸露地面等公共场所的硬化、绿化覆盖;负责市政工程的扬尘控制;负责监管施工现场、煤泥场的出入口,严肃查处施工现场、煤泥场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泄露、遗撒行为;负责街路扬尘,对街道实施机械化湿式清扫,增加机械化湿式清扫和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冬季除外);负责按照市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等行为监管的行业指导。
(4)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 负责组织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联合县气象局组成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并确定专家委员会名单,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提供环保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负责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落实各相关工业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配合县城建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做好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指导、督促各乡镇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工作。
(5)县气象局: 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组成重污染天气专家委员会,与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联合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不同污染级别时车辆限行管理应急分预案,负责货车通行引导并发布通行限制公告;会同县交通局指导和监督机动临时限行、禁行措施;对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执法检查,禁止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实施强制维护;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7)县交运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配合县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落实汽车维修服务业停止喷涂作业措施;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汽车维护服务业停止喷涂作业企业名录和措施。
(8)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分预案,对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学生减少户外活动并做好健康防护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
(9)县卫健局: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相关常识。
(10)县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督导工作。
(11)县电力公司:配合对限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12)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13)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管控工作;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的应急限产企业落实限产措施;组织开展本区域应急响应检查工作,保证本区域应急响应措施全面落实。
3.监测与预警
3.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报结果,综合考虑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3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黄色预警: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市级预警启动黄色预警,县级预警同时启动黄色预警;当市级预警启动橙色预警,县级预警同时启动橙色预警;当市级预警启动红色预警,县级预警同时启动红色预警。
预警区域AQI<200,且预计36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3.2预警发布、变更或解除
(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等级并下达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单位传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启动信息和健康防护信息。同时在预警启动后一小时内,应将预警信息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后应在15分钟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市生态局大气科。
(2)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时,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与信息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因沙尘暴、臭氧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重污染天气的市指挥部书面说明。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按照指挥部发布的应急预警级别,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③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外出人员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倡导减少能源消耗,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施减排措施,使其减排量达到10%以上。
②加强施工工地(含混凝土搅拌站)、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
③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等气象条件,适时地增加洒水降尘作业(冬季除外)。
4.2.2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③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县城内除公共交通车辆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施减排措施,使其减排量达到20%以上。
②城市建成区域内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柴油车辆;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停止新宾镇内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
④道路清扫一律采用车辆湿式清扫(冬季除外),停止人工干式清扫。
4.2.3I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施减排措施,使其减排量达到30%以上。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必要时其他单位可采取弹性工作时间;一般人群户外活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③各燃煤单位立即使用低硫分、低灰分洁净煤。进一步加大涉气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减排力度。
4.3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指挥部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县政府要明确对全县重点污染源单位实施监管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确保监管到位;对重点污染企业要加大巡视力度,对环境违法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对执法不严的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4.4应急终止
依据市指挥部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及时解除县级预警。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需在每日10时前报送前一天工作进展情况,在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48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改建议。
6.演练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演练、培训,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提高应对能力。
7.修订与更新
县级应急预案文本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县级应急预案修订后,各重污染天气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应在7日内完成修订,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县应急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每年至少一次),并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须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细化实施分预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8.2通讯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要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成员,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建立信息发布平台,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信息通畅。
8.3宣传保障
(1)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加强舆论宣传,公开应急措施采取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8.4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人员防护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所需费用等。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和企业也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9.附则
(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新政办发﹝2018﹞83号文立即废止。
(2)名词解释
①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02)、二氧化氮(N02)、臭氧(0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②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3)特殊情况说明
出现重污染天气,限产企业涉及民生问题,以保障群众利益为主,如冬季供暖企业以保障居民最低供暖需求的基础上实行限产降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