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畜禽禁(限)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
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辽秘发[2019]18号)通知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9]
117号)文件要求,我省将开展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较大的支流沿岸划定禁(限)养区,将畜禽养殖粪污排放专项执法行动列为重点工作内容。同时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与抚顺市农业农村局也印发了《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抚环函字[2019]30号)文件,开展抚顺市划定禁(限)养区的划定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0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2001.05.08)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保护农业部2013.01.05发布)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0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10.0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1989.07.10 颁布)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2]39号)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
《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划》(辽政发[2014]11号)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辽政发[2012]48号)
《辽宁省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大纲及大纲说明》(辽牧发[2014] 6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2]39号)
《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补充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知》
三、术语解释
1.畜禽
本方案所称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2.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4.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四、出台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新宾满族自治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解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李莉
解读人联系方式:5503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