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统一
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科学规范开采我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严禁乱采滥挖,保障防洪安全,满足重大项目及县域内建设工程用砂需要,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辽宁省河道采砂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美丽幸福河”为理念,以推进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为主线,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恢复河道生态环境,实现河道采砂有序管理和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杜绝私挖乱采现象的发生,防止资源税费流失,努力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流域生态,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办法
根据《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河长办合〔2022〕1号)文件精神,新宾县河道采砂按照政企分开、采售分离管理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经营”的体制进行河道砂石开采、销售。具体办法是:
根据新宾县河道砂场实际情况,委托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企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防止私挖乱采, 过度超采,中标企业交付砂石出让价款并办理采砂许可证。
(一)河道砂石的开采
由中标企业确定采砂作业单位。采砂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年度采砂计划,进行河道原砂的开采、倒运、装车等工作。采砂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按照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河流及可采区,按照采区范围、计划采量、控制高程、许可时间进行采砂作业。开采作业过程中不得影响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及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清洗、筛分砂石。
(二)砂石销售
砂石销售价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定价,中标企业参照此价格进行销售,不得哄抬物价、搞恶意竞争。
(三)日常监管
县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河道采砂进行日常监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河道采砂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与管理。县水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与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配合。
1.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
县水务局要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根据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砂规划结合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全县河道砂石有序开采,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2.对中标企业的管理
县水务局要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年度采砂计划执行情况和日常作业行为的监管力度,实行采砂监理制,聘请第三方对采砂作业全过程监管。确保企业不越界、不超量开采。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在砂石运输环节,制定砂石开采运输单,由中标企业开具,作为新开采砂石的合法依据。砂石开采运输单随开采的砂石同行,砂石开采运输单必须写明开采出的砂石数量和运送至储料场的地点(即采即售情况需写明详细到货地点),装运时间,运输车辆牌号。砂石开采运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中标企业留存,第二联由砂石运输车辆随车备查,第三联由县水务局河道管理部门备案。砂石开采运输单既是县水务局核定中标企业开采砂石的凭证也是车辆转运所开采的砂石到存料场的有效证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更和转借。
3.对运砂车辆的管理
县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要加强对运输砂石的车辆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任何手续上路运输砂石的车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河道采砂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依托河长制平台,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总河长(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三位县副总河长(分管政府日常工作、分管水利工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及县河道总警长 (公安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县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生态环境新宾县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县水务局按照采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日常执法监管,协调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中标企业办理采砂许可;
县公安局要加强对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日常巡查,持续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砂石监督管理;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负责砂石料开采、生产、运输各环节环保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开采、销售河道砂石价格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为落实“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经营”体制提供资金保障;
县交通局配合水务、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运砂车辆进行日常监管检查;
县审计局根据县政府要求适时做好审计工作;
各乡镇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乡村两级河长、河道警长加强巡河执法力度。
(二)完善机制,细化职责
河道采砂“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经营”是一项创新工作模式。各部门要落实河道砂石开采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砂石运输和供应市场管理制度,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切实维护我县河道采砂的良好秩序。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级河长要积极开展巡河履职,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组织开展河道管理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县河长办要与县河道警长办开展联合执法,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无照销售砂石,非法转运、囤砂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执法部门强化执法协作,加强信息资源共享、联动协作、实施案件移送抄告,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河道采砂监督巡查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公告栏等,加大对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设立曝光台,主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建立河道非法采砂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