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名单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 制定意图
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药监生<2023>26号)、《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规范化建设试点县的通知》(辽药监生<2023>53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确定一批有发展产地趁鲜加工意愿和基础、生产经营良好、有种植基地基础,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中药材加工企业,作为我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试点企业。
二、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经企业自主申报、县趁鲜切制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提出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名单,经县政府研究,确定 《新宾满族自治县万合中药材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为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文件解读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张航
解读人联系电话:1323813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