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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政办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受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4〕13号    成文日期:2024-9-4 10:08:32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抚顺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由部门申请,县司法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确认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宾满族自治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新宾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服务中心、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务事务中心为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撤销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主体资格。

以上确认的受委托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与委托行政机关签订书面委托书,明确受委托主体、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委托期限和责任承担,加盖双方公章后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应及时将其纳入受委托组织清单,向社会公告。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文件解读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受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抚顺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基本内容

由部门申请,司法局审核,经政府批准确认新宾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为法定授权行政执法组织,确认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队、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务事务服务中心、新宾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新宾满族自治县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新宾满族自治县殡葬管理行政执法队、新宾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为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取消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新宾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中心、新宾满族自治县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新宾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队的受委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出台意义

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通过委托相关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权补充行政执法人员力量,有利于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文件解读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

解读人:白雨欣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5508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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