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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5〕5号    成文日期:2023-7-3 23:33:47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5〕5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实施方案
 
    为加快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马架子煤矿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镇效能,县政府决定启动马架子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为确保棚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依据大四平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有利于城镇规划统一实施和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提升城镇整体环境、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标准的整体思想,全力推进大四平镇小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分步实施、分块负责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
   (三)多元化投资原则。改造所需资金由国家、地方政府、居民共同承担;
   (四)先易后难,民主决策,逐步推进原则。
    三、征收范围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征收界线图确定的范围。(详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初步确定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的意见》)
    四、人员身份的认定标准
   (一)下列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1.居住在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内的国有工矿职工、全民合同制职工、大集体职工、离退休职工及遗属中的配偶(四平煤矿、徐家大沟煤矿、孟家沟煤矿、马架子水泥厂、洗煤厂、矿山救护队、兴盛煤矿)。
    2.1994年马架子煤矿破产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长期居住在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内的人员,且从未享受过棚户区改造政策。
    3.1994年马架子煤矿破产时分流到抚顺地区其他企业并长期居住在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内的职工,且从未享受过棚户区改造政策。
   (二)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1.不在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内居住的国有工矿职工(四平煤矿、徐家大沟煤矿、孟家沟煤矿、马架子水泥厂、洗煤厂、矿山救护队、兴盛煤矿);
    2.已参加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的职工;
    3.配偶以外的遗属或配偶已改嫁的;
    4.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内的农民户和非农业居民户;
    5.非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四平煤矿、徐家大沟煤矿、孟家沟煤矿、马架子水泥厂、洗煤厂、矿山救护队、兴盛煤矿以外的职工);
    6.原为马架子矿区国有工矿职工因工作调动,现在其它单位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人员、其他国有企业的职工;
    7.1994年马架子煤矿破产时分流到抚顺地区其他企业,不居住在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内的人员。
    五、征收与补偿
    征收的房屋是在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确定二期棚改范围内的房屋。
   (一)被征收房屋的确定
房屋的面积以权属登记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二)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超出所选户型面积以外房屋面积,按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征一还一,收取原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差价款300元/㎡。公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收取原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差价款370元/㎡。
   2.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户型原则上为:45㎡户型、50㎡户型、55㎡户型、65㎡户型(以房屋建成后的实际面积为准)。
   3.征收原面积(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到45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扩大面积的,可以扩大到65平方米。【注:原建筑面积收取差价款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而增加的面积,收取增加面积款850元/㎡,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85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安置户型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照150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
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到50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扩大面积的,可以扩大到65平方米。【注:原建筑面积收取差价款300元/㎡;原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而增加的面积,收取增加面积款850元/㎡,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85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安置户型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照150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被征收人要求扩大面积的,可以扩大到65平方米。【注:原建筑面积收取差价款300元/㎡;原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足55平方米而增加的面积,收取增加面积款850元/㎡,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85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安置户型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照150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
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到65平方米。多余的原面积,按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注:原建筑面积收取差价款300元/㎡;原建筑面积超过55平方米不足65平方米而增加的面积,收取增加面积款850元/㎡,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85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
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安置户型之外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1500元/㎡收取增加面积款,因其增加面积而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4.闲置房屋(无人居住),只要房主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且房主符合参加棚改的身份条件,也可参与房屋产权置换。
    5.具备参加马架子矿区棚户区改造(二期)身份的人员,在棚改界线范围内同时拥有两套及以上具有产权证明的住宅,可将其产权房屋面积合并计算,进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但只能获得一套安置房屋。
    6.唯一住房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被征收人具有独立户口簿,且户口簿载明被征收人居住在大四平镇马架子地区;②由所在社区证明,被征收人确系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③被征收人必须持有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本人及同一户口簿家庭成员没有其他产权房的证明;④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7.凡符合分户条件的,允许分户安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进行分户:①被征收房屋分户后,户均征收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②分户的被征收房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间,且每个自然间适宜单独居住;③分户人必须是居住在大四平镇马架子地区工矿职工。④由所在的社区证明被征收人的人口结构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家庭。⑤被征收人必须持有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本人及同一户口薄家庭成员,没有其他产权房的证明。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8.下列房屋不得参加棚改:
   (1)在二期棚改范围外的房屋;
   (2)在二期棚改范围内,已经参加一期棚改至今尚未拆除的房屋;
   (3)在二期棚改范围确定之日后,产生交易的房屋(以公告之日为准);
   (4)农民户和非农业居民户的房屋;
   (5)非住宅房屋(车库、仓房、商店等);
   (6)不符合住房标准的房屋;
   (7)一期棚改时已用房屋的一部分参加棚改,二期时不得用剩余部分参加棚改;
   (8)房屋被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参加棚改;
   (9)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或产权不清的。
   (10)存在不符合参加二期棚改的其它特殊情况。
    六、资金来源
    新宾满族自治县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总投资5917.5万元(包括工程建设5780万元、征地补偿费137.5万元)。
   (一)根据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各给予每户配套资金1万元,共计1098万元。
   (二)县政府需投资4272.1万元。
   (三)职工承担新建楼房与原房屋估价差价款及扩大应安置户型外的增加面积款约547.4万元。
    七、税费减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以及省、市、县关于棚户改造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要求,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符合税费减免和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八、被征收人需要承担的义务
   (一)参加棚改人员按照要求的时间提交各项真实有效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按照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约定的协议内容,按时交纳房款。
   (三)交纳拆除附属设施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并按要求自行拆除。拆除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
   (四)缴纳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按县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五)缴纳电费、水费、卫生费(每年每户120元)、有线电视入网费和路灯、楼道灯、冬季除雪等其它应缴纳的费用。
    九、建设方式
   (一)建设主体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新建安置楼房室内标准:有防盗门、墙有大白、有门窗、卫生间有卫生洁具、厨房有灶台板、洗手盆、有单元电子对讲门、室内照明灯。
   (四)工程竣工时间:2015年12月30日。
    十、回迁安置
   (一)安置房源地点:大四平镇一期棚改南侧地块。
   (二)回迁选房原则和办法:以大四平镇农村信用社银行收款单记载的时间为准,三天为一个时间段,同一时间段内交款的被征收人抓阉取得选房顺序号,县公证处,纪检监察部门,被征收人代表共同监督选房工作的全过程。
   (三)对被征收人或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被征收人同一户口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社区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安置在回迁房源的低楼层:
    1.下肢残疾失去行走能力,经社区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
    2.双目失明,经社区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患有其他疾病,由当地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需要安置低楼层的。
    十一、组织机构
    为顺利推进大四平镇马架子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作,县政府成立了大四平镇二期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详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四平镇二期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9号)。
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二期棚改工作任务,成立以下9个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各项工作。
   (一)职工身份认定组
    组长:孙景仁、张学慧
    成员:张大满、马平静、肖东林、王东彪、孙景和、陈怀凤及职工代表
    职责:对职工身份进行认定。
   (二)职工住宅房屋及使用性质认定组
    组长:刘凯
    副组长:孙景仁、张学慧
    成员:国俊波、国洪伟、杨振铎、何忠利、王志明、吴熹、国俊芬、房产工作人员及职工代表
    职责:负责对房屋权属、用途、标准的认定及汇总统计。负责征收过程中影像资料的录制和保全。
   (三)职工身份及房屋认定审核组
   组长:刘玉春
   副组长:刘凯
   成员:吕振峰、盛玉忠、赵宏宇、梁乃斌、崔乃利、张国春
   职责:对职工身份及住宅房屋进行认定后的审核,并发布公告。
   (四)产权调换协议签订组
   组长:孙景仁、张学慧
   成员:国俊波、国洪伟、杨振铎、何忠利、王志明、国俊芬、吴熹及房产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收集房产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明、职工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材料归档、电脑录入。
   (五)规划建设、工程组
    组长:杨吉国
    成员:盛玉忠、赵宏宇、梁乃斌、崔乃利、邱吉宇。
    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等审批手续。并负责二期棚改的项目建设。
   (六)稳定组
   组长:
   副组长:李兴哲
   成员:赵亚军、刘宾、程绍芬、郑学若、邱吉宇、陈凤鸣、郭立才、孙玉凯
   职责:负责依法接待涉及棚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化解信访矛盾,维护本地区的和谐稳定。
   (七)资金收取、发放组
    组长:郑学若
    成员:王凤云、杨洋、赵传杰、李作军
    职责:负责收取楼房差价款,发放征收补偿款等工作。
   (八)回迁安置组
    组长:杨吉国
    副组长:吕振峰
    成员:刘宾、郑学若、庞海洋、邱吉宇、张学慧和职工代表。
    职责:负责按照回迁安置方案进行配户工作。
   (九)纪检监察组
    组长:夏国栋
    副组长:吕振峰
    成员:李兴哲、董政训、王凤云
    职责:负责监督、查处棚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保证二期棚改工程顺利实施的几项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四平镇政府成立政策宣传工作组,对工矿职工进行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让工矿职工充分了解国家棚改的相关政策。
   (二)采取有效的稳控措施。大四平镇政府对可能上访的群体进行摸排,对重点人确定包保责任。做到稳控措施到位,信息掌握准确,力争把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安全生产关,加大检查力度,杜绝安全生产的隐患,确保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四)严把工程质量关,质量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不能互相推诿,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五)对建设资金的筹集,要尽早谋划。建设资金是保证工程顺利完成的关键,责任部门筹措资金要尽早谋划,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出现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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