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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宾满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22〕7号    成文日期:2022-4-25 10:27:09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22〕7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宾满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

 

根据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顺市财政局、抚顺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办法>的通知》(抚住建[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实施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工作。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6.00元征收。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范围为县城总体规划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征收对象为实施上述建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宅基地上建平房住宅除外)。

三、资金性质及用途: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规定,收入由征收单位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县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及财政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征收办法: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县住建局核缴配套费。县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的建筑面积核定缴纳金额,并出具电子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通过缴费系统15日内完成缴费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到县住建局二次核算配套费,依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中核定的建设总面积,在已缴纳配套费基础上实施多退少补。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或随意减免配套费,确需减免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本规定“先征后返”。

各乡镇如需要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单独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复后,由县住建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特此通知。

 


 
文件解读  

新宾满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政策解读

新宾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新宾满族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根据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抚顺市财政局、抚顺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办法>的通知》(抚住建[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实施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 

 二、《方案》起草基本思路

一是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推进便民服务。二是明确标准,细化责任。三是明确范围、标准。四是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标准制定。

  三、《方案》提出的具体措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或随意减免配套费,确需减免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本规定“先征后返”。各乡镇如需要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单独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复后,由县住建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文件解读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夏慕军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5506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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