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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23〕12号    成文日期:2023-6-1 10:57:08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文公开发布)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为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动力,增强基层基本保障能力,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辽政发201811)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现行乡镇财政体制做出以下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乡镇上解范围进行调整

取消由乡镇承担的乡镇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及养老保险差额部分,取消由乡镇承担的乡镇机关事业、乡镇卫生院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二、对乡镇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调整

取消营改增新体制省、市补助基数、两税减免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2009年上划省返还补助、体制补助。

三、加大对乡镇“三保”支出财力保障力度

以各乡镇(含综合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年初预算基本支出为基数,县财政以均衡转移支付方式(参照2009年上划省返还基数),按基本支出50%的比例,根据税收完成情况,定期对乡镇进行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按原标准执行;乡镇税收上解市里部分,由县财政按月返还,用于保障乡镇各项支出需求。

四、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

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垂直管理部门(司法、国土)

的人员工资经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丧葬费等支出继续由乡镇负担。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税制调整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本方案将相应调整和完善。

 

 


 
文件解读  

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361日印发了《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3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动力,增强基层基本保障能力,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现行乡镇财政体制做出以下调整。

二、《方案》起草基本思路

调整方案共分项。主要内容:一是对乡镇上解范围进行调整二是对乡镇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调整。三是加大对乡镇“三保”支出财力保障力度。四是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

三、方案主体内容

一、对乡镇上解范围进行调整。

取消由乡镇承担的乡镇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及养老保险差额部分,取消由乡镇承担的乡镇机关事业、乡镇卫生院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二、对乡镇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调整。

取消营改增新体制省、市补助基数、两税减免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2009年上划省返还补助、体制补助。

三、加大对乡镇“三保”支出财力保障力度。

以各乡镇(含综合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年初预算基本支出为基数,县财政以均衡转移支付方式(参照2009年上划省返还基数),按基本支出50%的比例,根据税收完成情况,定期对乡镇进行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按原标准执行;乡镇税收上解市里部分,由县财政按月返还,用于保障乡镇各项支出需求。

四、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

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垂直管理部门(司法、国土)的人员工资经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丧葬费等支出继续由乡镇负担。

文件解读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陈德玉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5502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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