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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程序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4〕13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4〕13号

 

 

 

 

新政发〔201413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程序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程序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9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程序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辽宁省政府令第124号,切实解决部分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擅自采购等问题,特制定采购程序管理意见。

一、采购预算编制

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精细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预算为采购办审核、批复采购计划依据。

二、采购计划审批

(一)采购单位申报计划前进行市场调查,考察采购项目规格、技术参数、价格,测算资金、控制总量。

(二)采购单位填《采购计划审批表》、《项目申请表》,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采购办。

(三)采购办审核,严格执行预算。预算外采购,采购单位书面请示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履行审批、采购程序。

三、采购活动实施

(一)预审。采购方提供审批表至采购中心预审,报常务副县长批准,确定方式,统一采购。

(二)组织采购。采购信息统一经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BIN.GOV.CN)对外发布。

1.招标类采购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2.竞争性谈判采购,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3.询价采购,网上竞价,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4.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同供应商谈判,公开确定采购价格。

5.工程类项目由新宾满族自治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建设企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公示。确定预中标单位后必须办理政务公开手续,公示期七天,遇特急项目公示三天。

(四)签订合同。公示期满,采购单位三十日内签订合同,采购办、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留存。

(五)验收。五千元以上项目,采购中心、政务公开办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复杂项目,质检机构参加,验收方在验收书上签字,承担责任。

四、采购资金审付

(一)回执。验收合格,采购单位携带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到采购中心办理手续。

(二)付款。采购办审核,划拨资金。

五、采购违规责任

采购单位自采乱采、变更用途、先采后补,风险自负、停拨资金、依法依规追责。

本意见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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