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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3〕9号    成文日期:2023-5-19 23:42:35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3〕9号

新政发〔20139

关于做好新宾满族自治县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县行政区辖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二、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新宾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委办负责;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负责;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涉及服务业、工业企业和通信等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经服局负责;涉及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普查及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城建局负责;涉及教育、交通、文化、卫生、旅游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分别由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等部门负责;涉及金融、证券、邮政等系统普查方面的事项,分别由人民银行新宾县支行、县政府金融办、县邮政局等部门负责;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乡镇政府要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社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普查经费和物资设备保障

各乡镇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和设备采购工作,保障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普查机构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工作。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8日印发

附件

                         

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季庆光   县统计局局长

崔凤日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倪惠森   县政府办副主任

梁乃斌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志义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徐  亮   县编委办副主任

王  良   县经服局副局长

黄铭辉   县经服局副局长

倪延波   县教育局副局长

纪纯星   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志富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国春   县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主任

刘  凯   县城建局副局长

盛玉忠   县城建局副局长

刘建国   县交通局副局长

付爱辉   县卫生局副局长

李光民   县统计局副局长

马学奎   县文化局副局长

吕  飞   县质监局副局长

徐庆伟   县地税局副局长

韩  峰   县工商局副局长

张雪晶   县国税局副局长

王德国   辽宁省统计局新宾县调查队队长

陶  杰  县旅游局局长助理

王乐义   县邮政局副局长

尹继春   人民银行新宾县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季庆光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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