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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鱼的公告
文件号:新政发〔2017〕6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7〕6号

新政发〔2017〕6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严厉打击非法捕鱼的公告

 

近年来,我县自然水域内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对我县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维护我县生态环境的平衡与持续发展,保护渔业资源,遏制非法捕捞蔓延势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联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鱼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犯罪行为。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者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没收电鱼器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使用地笼、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违者一经查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制造、销售电捕鱼器具。凡在本县范围内制造、销售电捕鱼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对制造、销售电鱼捕鱼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检查,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电捕鱼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l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对行政执法人、举报人和证明人采取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暴力等手段进行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自然平衡,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鼓励全县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从事非法捕捞及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县水务局024-55023128

       县公安局024-55080110

 

 

            ○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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