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美丽的新宾欢迎您!
网站首页
政府文件-政府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7〕22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7〕22号

 

 

 

 

 

 

新政发〔2017〕22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服务水平,经县政府同意,对《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修订,按照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意见,进一步征求意见并补充完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指导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工作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改革创新,实事求是,科学精细,诚实守信,勇于担当,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县长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县政府及组成部门意识形态、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县长负责制。

六、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做好分管领域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分管部门意识形态、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处理涉外及与其他县、市间的事务。

七、县长出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指定的副县长代履行县长职责。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乡镇、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处理相关事务,受县长、副县长的委托,代表县政府协调处理问题,组织实施县政府的有关政策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九、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履行执行部门、监管部门、责任部门法定职责。

(二)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创新开展工作。

(三)做好向上争取支持、对外招商引资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五)独自承担、协调的事项,由各部门单独负责完成。

(六)实行牵头部门责任制。凡县政府交办的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由县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配合部门做好相应工作,负责该事项所涉及的文件起草及批复、手续办理等各项跟进工作。牵头部门确实无法协调解决的,报牵头部门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协调解决。

(七)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编委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成立。

(八)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简政放权,完善公共政策,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换位体验和“晒清单”等方式,不断改进和优化公共服务。

十五、加强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日程,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确保高效运转、有序有力。根据需要,制定县政府年度、季度和月份工作计划。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据县政府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年度、季度、月份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十八、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十九、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其他所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县政府决定。

二十、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设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十一、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县乡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各执行部门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二十三、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签订各类合同和协议,事前必须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合同和协议按照政府合同范本拟定,必须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二十四、政府采购、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分别由县财政局、国资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国有资产。

凡涉及土地处置均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储、统一管理。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必须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增强制定公共政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七、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后,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批准,方可提交县政府研究决策。未经评估论证或未通过评估论证的不得提交县政府研究决策。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八、重大决策在决策前,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部门需跟踪决策的实施进展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和完善的建议。

三十、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一、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的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三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三、充分发挥县政府门户网站作用,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事项,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或随意更改抽查主体、抽查事项和抽查方式,《清单》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执行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依法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三十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整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七、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县行政复议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八、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查核实,限时依法依规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九、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组成人员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实行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二、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县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2次;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五)需要由县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县长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县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常务副县长核批后,由县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县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五)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六)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参加,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常务副县长核批后,由县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县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市政府、县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县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决定和部署县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四十五、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六、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七、县政府召开会议研究讨论问题,参会的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都要发表意见;各乡镇、各部门参会人员也要代表本乡镇、本部门发表意见,以对决策负责。

四十八、县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签发。各类会议纪要、备忘录须在会议召开后3日内制发。

会议纪要要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其对所发表的意见终身负责。

四十九、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五十、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出席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向主持召开的县政府领导请假。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控制数量、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必要时报县长批准。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一般不邀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副县长主持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各乡镇长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须经县长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邀请乡镇主要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五十二、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须制定年度、季度计划,并经县政府批准,重要会议、活动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临时举行的会议、活动,需拟定具体计划,经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十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召开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或部分省、市参加的会议后,我县参会的有关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汇报传达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工作方案。

五十四、严格会议签到制度,参会人员需着会议正装,做好记录,禁止在会场内交头接耳、接听电话、处理文件等与会议无关的行为。

 

第九章 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五、县政府下列事项须向县委报告:

(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涉及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计民生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科教文卫等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经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岗位干部、机构调整事项。主要涉及重要岗位干部、机构调整的重大事项,包括:重要岗位干部工作分工调整;重要部门、机构和单位的“撤并增设”和职能调整;经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涉及我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安排,包括: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民心工程;涉及我县长远发展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融资举债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重点招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经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涉及需要县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事项,包括:单项数额支出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安排;经县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资金使用。

五十六、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副县级干部,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长请示报告;遇突发或敏感事件,要及时处置并报告事态进展和结果;外出参会、学习、休假等,要严格执行有关报批和报备制度。

五十七、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县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并切实抓好洽谈项目、议定事项的跟踪、推进和落实。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八、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政府决定。

会签公文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的,会签的同志除在会签单上签署意见外,还要在征求意见稿修改处签字。

五十九、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六十、凡以县政府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县委提交的请示、报告或工作汇报,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特殊情况,须经县长批准后报出。

县政府就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负责做好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

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政府所属部门及有关的单位报送的函件,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六十一、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有关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县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县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副县长在签批公文时,对涉及全局性或重要事项的,要报县长审定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对报县长审定的公文,要签署具体意见,不应“圈阅”或只签署姓名和日期。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信息报送

 

六十二、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三)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四)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六十三、各乡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及时、准确、无误的原则,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县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特殊情况,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报告县政府。对难以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重大突发事件,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0分钟内上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时向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通知传达县政府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二章 督查督办

 

六十四、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县绩效督查办公室负责对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于每月下旬提出次月督查要点,报县长审定后执行,并将督查结果及时报县政府相关领导。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

(四)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五)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

六十五、县政府办公室、县绩效督查办公室要及时跟踪督办县政府领导批示件和视察活动等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及时将督办结果报县政府相关领导。

六十六、建立第三方督查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长联络员作用,对重大民生工程、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七、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县纪委的纪律监督,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九、建立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告制度。

(一)受县政府委派离开本市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需事先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时间(出发和返回时间具体到上午、下午、晚上)、地点、事由。报告同意后,填写《外出审批表》(见附件)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并将经领导签字同意的《外出审批表》交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组登记备案。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直接向县长报告。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县长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副职离抚外出,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各乡镇政府副职离抚外出报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组登记备案。

(二)其他原因离开本市,须提前3天填写《外出审批表》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并将经领导签字同意的《外出审批表》交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组登记备案。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直接报县长批准。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县长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副职离抚外出,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各乡镇政府副职离抚外出报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组登记备案。

(三)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外出行程有变化,要及时补充报告。

七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一、各类会议活动安排贯彻节约、简朴的原则,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类招商引资会议和活动须达到宣传推介新宾、实现项目签约、推进项目建设的目的,务求实效,不走过场。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七十二、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禁借考察之名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随行人员。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县接待办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对等接待、友好热情、朴实节俭原则,统筹安排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

七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一般不出席与自己分管工作无关的各类剪彩、奠基、开业、挂牌等庆典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通知》精神;出席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七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六、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七十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维护公平正义,打造良好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对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七十八、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七十九、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市委、县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八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每年深入基层工作时间不少于60天,同时应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影响调研点的工作和生活效率,乡镇领导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用餐尽量安排自助餐。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八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禁超标准、超预算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八十二、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约束抓落实。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实行工作约谈制度。落实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约谈主要负责同志;约谈无效果、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十五章 附则

 

八十三、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十四、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五、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所有下发文件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

   2.《外出审批表》

   3.《年休假审批表》

新政发〔2017〕22号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rar

Copyright © 2014 XinBi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抚顺市新宾县政府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建议分辨率:1440*960以上 最佳分辨率为:1920*1080 推荐浏览器:IE浏览器
主办单位:新宾县政务公开办 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兴京街28号 电话:55080000 邮箱:xbzwgk@163.com 网站标识码:2104220005
ICP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