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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杂木镇五一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划定范围的实施意见
文件号:新政发〔2017〕14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7〕14号

 

 

 

 

 

新政发〔2017〕14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杂木镇五一厂

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划定范围的实施意见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南杂木镇五一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步伐,县棚改办公室在前期深入调研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棚改范围确定的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和《新宾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划定南杂木镇五一厂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二、棚改范围确定的条件

1.在南杂木镇五一厂、毛纺厂、三砖厂工矿棚户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属于国有工矿企业职工的住宅;

2.国有工矿职工居住较为集中、基础设施简陋、居住环境较差区域内的住宅;

三、棚改划定范围

(一)五一厂区域。包括河东片区、河西片区和厂部片区。工矿职工639户。

(二)毛纺厂、三砖厂等区域。包括药材片区、塑料厂片区、二级站片区、三砖厂片区和毛纺厂片区。工矿职工485户。

上述范围内且具备参加棚改条件的工矿职工共计1124户。棚改办公室各组成部门成员要共同研究,制定详细划定方案。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南杂木镇为全国小城镇建设重点镇,土地利用率较高。根据南杂木镇总体规划,为全面提升城镇形象,完善城镇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本次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后整体拆迁腾空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公益项目或房地产开发等,为此,上述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均可参加棚改。

 

 

              ○一七年四月二十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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