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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7〕17号    成文日期:2023-5-19 23:35:23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7〕17号

 

 

 

 

 

新政发〔2017〕17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

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七年七月三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

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新宾满族自治县户籍,建国后至2017年0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

3.自2017年07月01日开始,年满60周岁。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17年06月30日(含)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补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相关养老政策的变化,可以根据我县经济情况做适当调整。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7年07月01日起执行。

2017年07月0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7年07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17年07月01日已超过60周岁且还在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在2017年06月底前办理完离岗手续后,自2017年07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17年07月0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资格认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以及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统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实行各乡镇和县分级把关、以乡镇为重点开展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应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材料,本人当场签订《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并按手印,由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师资格证书等能证明在本县从事过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证件;2004年1月1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3.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要将物证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4.享受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因户口迁移出(入)县或死亡等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的,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变更名单由各乡镇每年12月25日前审核并上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审核确认,并及时对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增减,同时做好变更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二)认证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按乡村医生60周岁前从事乡村医疗卫生工作年限确定(按月计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注册信息缺失或注册信息与实际在岗年限不符的,以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的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工作年限一经核定后不再调整。在非一体化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06年6月30日。

五、认证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明等证件及其他物证资料向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附件2)。工作年限无法认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由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证明人须现场签订《证明人承诺书》、《证明人证词》(附件4、5),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每类别证明人仅限一人,且证明人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

(二)初审

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由辖区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已享受财政补助和已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形进行审查,出具相关证明,形成初审结果。

(三)公示

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构将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开始年月、工作年限、执业村卫生室名称等信息在村政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分别进行第一次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公示结束后,各乡镇相应工作机构要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核定的结果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公开栏、各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县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问题。群众提出异议问题,需以书面方式向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举报人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举报人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审批及备案

第二次公示结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共同审查,由新宾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

(五)特殊情况办理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向工作所在乡镇申请。属于县内跨乡镇的,由工作所在乡镇负责协调户籍所在乡镇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第一次、第二次公示工作由户籍所在乡镇及工作所在乡镇共同完成,其申报材料由工作所在乡镇负责上报。

六、资金筹措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由县财政承担60%,乡镇政府承担40%。

七、发放途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担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卫计局、县信访、人社、财政、公安和各乡镇政府为成员的新宾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口径、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

本次老年乡村医生补助的认定以乡镇为责任主体。各乡镇要在前期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全面准确核实补助人员数量和补助老年乡村医生个人信息工作,填写《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附件7)并及时报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逐人复审后在县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确保在2017年9月前完成全县享受本次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同时要正确宣传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县公安局要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行为认证和老年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及死亡信息通报核查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进行核实,县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县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维稳以及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的转办、移交等工作。县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做好政策衔接

经各乡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的,在其年满60 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待遇。

(四)严格乡村医生退出管理

年满60 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对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由乡镇卫生院采取阶段返聘的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阶段返聘人员要具备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服从管理等条件,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5 周岁。返聘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

(五)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统筹考虑全县医疗卫生服务规划、村卫生室工作量等因素,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定向招聘制度,每年要根据乡村医生退出情况研究提出定向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下派到村卫生室工作;定向招聘时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附件:1. 新宾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

   3. 申请人承诺书模板

   4. 证明人承诺书模板

   5. 证明人证词模板

   6.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模板

   7. 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

   8. 新宾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流程

 

 

 

 

 

 

 

 

 

 

新宾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文新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徐卫华  县政府副县长

员:郝云龙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县信访局局长

    张翅冲  县社保局局长

    梁乃斌  县发改局副局长

    孟繁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志义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福多  县人社局副局长

      潘永金  县卫计局副局长

      孙利民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郝云龙同志兼任。

 

 

 

 

 

 

 

 

新宾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

补助问题工作流程

 

1.领取表格。申请人到现执业村卫生室所属乡镇街指定地点或户籍所在地乡镇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取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表(一式二份)。

2.填写表格。申请人本人用正楷字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上相关内容并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初审。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一式二份登记表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现从事乡村医生所在乡镇相应工作机构集中初审,审定申请人基本情况并完成签名盖章。乡镇相应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乡医身份、从医年限以及刑事犯罪、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专项补助等不纳入补助范围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相应栏内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申请表备案。

4. 第一次公示。经所在乡镇相应的工作机构核实无异议的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名单张贴在村政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的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 材料上报。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乡镇整理并将相关纸质材料和汇总表(含电子版)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县级审核。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信息逐人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

7. 第二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经县级核实后,在县卫计局、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县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8. 审批上报。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核定审批并完成有关信息的归口上报工作。

9. 补助发放。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县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移交至交县财政局和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将乡村医生补助资金按月划拨给县卫计局,由县卫计局统一发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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