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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9〕15号    成文日期:2019-4-18 15:48:44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9〕15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下达2019年森林采伐限额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49号)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6〕15号)及《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和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林草字2019〕2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工作,确保全县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现将2019年采伐限额下达如下。

一、森林采伐限额核定依据

本次采伐限额核定依据是以各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现状和《森林经营方案》《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和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林草字2019〕2号)及《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辽林字2015〕13号)。

二、加强采伐限额管理

  (一)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

1、本次下达森林采伐限额是各乡镇和各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地上胸径在5CM以上(含5CM)林木蓄积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

2、本年度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不同编限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

3、农民自留山上的薪炭林可以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时间。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1、乡镇个人必须凭本人林权证向林权所在乡镇申请限额。

2、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范围采伐,执行“一班一证”制度。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3、严禁跨年度采伐和超限额采伐。

4、非林业用地(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时间和方式,但必须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县自然资源〔林草〕局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农村林业工作总站、林业综合服务管理中心依据《关于下达2019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林权证、分配限额公示表、审批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书,对乡镇分配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个体林场和家庭林场依据《关于下达2019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编限所使用的林权、审批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书,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认真做好采伐限额的分解落实工作

1、本次下达的采伐限额人工林采伐限额县政府预留优先用于病虫害、森林火灾、自然灾害、农民自用材林木采伐、非松科人工林木采伐,林权所有者向林木所在地乡镇申请,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自然资源局资源林政股,由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给各乡镇.天然林抚育限额下达到各乡镇、个体及家庭林场,该限额应保证病虫害林木清除,剩余限额优先用于林下开发项目。

2、乡镇限额不得分配已核定限额的个体林场、家庭林场,及上一年度发生滥伐盗伐的个人。

3、本次下达的是各乡镇和家庭林场全年的采伐限额,各乡镇一次性分解落实到村(组)及个人的采伐限额必须在本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于6月30日前将分配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局资源林政股,过期不报者终止本年度限额使用。

4、继续执行天然林保护政策

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天然林管护和封育力度。天然林禁止皆伐,禁止商业性采伐,可按保护等级开展抚育(上层抚育措施除外)和更新性采伐。

三、强化森林采伐管理和监管机制

  (一)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农民自用材采伐、非林业用地上林木的采伐和林地上面积2公顷和采伐蓄积3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的人工林抚育采伐,可编制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委托乡镇林业站调查编制。

采伐作业验收由林业站负责。农村林业工作总站对采伐作业小班按比例复查合格后签发验收单。

建立健全采伐监管机制,即森林经营者对采伐作业全面负责,并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乡镇林业工作站为森林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发现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和上报。

清理病虫害林木要严格遵照《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和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林草字2019〕2号)和《关于规范省级备用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40号)文件执行。我县所有针叶树木采伐、苗木采挖,都必须经森防站出具有无病虫害鉴定报告。

农民自用材采伐的林木需要森防站进行有无病虫害鉴定,若感染松材线虫病按疫木处理。因森林病虫害需要采伐林木的由森防站出具鉴定报告。因风雪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农村林业工作总站出具鉴定报告。因森林火灾危害需要采伐林木的由森林公安部门出具鉴定报告。

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呈报审批日期截止为2019年12月19日,采伐证发证时间截止为2019年12月24日。

(二)规范山地苗圃树木采挖管理

为防止发生乱采乱挖树木,林地上树木采挖必须持有山地苗圃证。采挖山地苗圃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CM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林木采伐许可证中要标注“树木采挖”。

(三)强化责任管理

为落实我县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分配到乡镇的采伐限额,乡镇未按相关规定分配的,由乡镇政府承担责任。森林经营作业设计调查数据与实际不符,超出规定误差范围的由设计人员承担责任。采伐作业设计不符合审批条件,审批人员予以审批的,由审批人员承担责任。采伐作业监理和验收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作业监理和验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采伐作业出现超强度采伐的,由林权所有者承担主要责任。

加强森林资源审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资源监测中心及时对林木采伐情况进行伐前抽查、伐中检查、伐后审计,并重点加强对天然林抚育采伐和山地苗圃树木采挖的审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当年采伐限额,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四)采伐限额扣减

2019年各乡镇、个体林场、家庭林场采伐时出现行政处罚案件的按处罚数量扣减采伐限额。出现刑事案件的个体林场、家庭林场停止采伐限额。

 

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2019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表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此文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下达2019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49号)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6〕15号)及《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和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林草字〔2019〕2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工作,确保我县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国家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已纳入我国法制化轨道。依法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内容。

要严格执行限额管理制度年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村、组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认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任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通知目的意义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现、查处和打击力度,建立全覆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监管和执法机制。严格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对林业重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管理考核,是促进现代林业管理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林业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统筹兼顾的重要保障。全县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设作为今后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增强意识,切实保护好、发展好和利用好森林资源。

三、通知》考核内容

 (一)森林采伐限额核定依据

本次采伐限额核定依据是以各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现状和《森林经营方案》《辽宁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和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林草字〔2019〕2号)及《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辽林字〔2015〕13号)。

(二)加强采伐限额管理

(1)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

本次下达森林采伐限额是各乡镇和各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地上胸径在5CM以上(含5CM)林木蓄积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本年度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不同编限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农民自留山上的薪炭林可以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时间。

(2)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

乡镇个人必须凭本人林权证向林权所在单位申请限额。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范围采伐,执行“一班一证”制度。严禁跨年度采伐和超限额采伐。非林业用地(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时间和方式,但必须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县林业局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农村林业工作总站、林业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对乡镇分配限额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关于下达2019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林权证、分配限额公示表,设计、审批、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个体林场和家庭林场依据《关于下达2019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编限所使用的林权证,设计、审批、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世行贷款项目林采伐林权所有人应提供县林业局项目办出具的项目造林证实。

(3)认真做好采伐限额的分解落实工作

上夹河镇、南杂木镇为松材线虫病疫点,自用材采伐限额除外,2019年不再分配林木采伐限额。

下达的其他乡镇限额不得分配已核定限额的个体林场、家庭林场。

本次下达的是各乡镇和家庭林场全年的采伐限额,各乡镇应优先保证农民自用材限额。各乡镇一次性分解落实到村(组)及个人的采伐限额必须在本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于6月30日前将分配结果报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过期不报者终止本年度限额使用。

(4)继续执行天然林保护政策

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天然林管护和封育力度。天然林禁止皆伐,禁止商业性采伐,可按保护等级开展抚育(上层抚育措施除外)和更新性采伐。

(5)科学有序地安排森林抚育和改造工作

为保证项目还贷所需限额计划单列。各乡镇商品林人工林抚育和公益林人工林抚育限额优先用于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工程。对低产低效林改造工程要做到确保改造对象认定准确,确保不出现乱砍滥伐,确保不改变林地用途,确保不造成水土流失,确保林地利用由低产低效升为高产高效。清理病虫害林木要严格遵照《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病虫害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辽林字〔2011〕49号)执行。

(三)强化森林采伐管理和监管机制

(1)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农民自用材采伐、非林业用地上林木的采伐和林地上面积2公顷和采伐蓄积3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抚育采伐,可编制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委托乡镇林业站调查编制。

个体林场、家庭林场林木采伐向林权所在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森林经营作业设计申请。

上夹河镇、南杂木镇为松材线虫病疫点,个体、家庭林场禁止在上述两个乡镇进行设计采伐。

乡镇个人凭林权证和限额分配公示单向林权所在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森林经营作业设计申请。

采伐作业验收由林业站负责,农村林业工作总站在验收单上签字。农村林业工作总站对采伐作业小班按比例复查。

建立健全采伐监管机制,即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进行自主管理,并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乡镇林业工作站应为森林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对违法行为的,按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和上报。

因森林病虫害需要采伐林木的由森防站出具鉴定报告、风雪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农村林业工作总站出具鉴定报告、森林火灾危害需要采伐林木的由森林公安部门出具鉴定报告。

 本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呈报审批日期截止为12月19日,采伐证发证时间截止为12月24日。

(2)规范山地苗圃树木采挖管理

为防止发生乱采乱挖树木,林地上树木采挖必须持有山地苗圃证。采挖山地苗圃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CM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林木采伐许可证中要标注“树木采挖”。

(3)强化责任管理

落实新宾满族自治县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分配到乡镇的采伐限额,乡镇未按有关规定分配的,由乡镇政府承担责任。森林经营作业设计调查数据与实际不符,超出规定误差范围的由设计人员承担责任。采伐作业设计不符合审批条件,审批人员予以审批的,由审批人员承担责任。采伐作业监理和验收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作业监理和验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采伐作业出现超强度采伐的,由林权所有者承担主要责任。

加强森林资源审计工作。县林业局资源监测中心及时对林木采伐情况进行伐前抽查、伐中检查、伐后审计,并重点加强对天然林抚育采伐和山地苗圃树木采挖的审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当年采伐限额,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4)采伐限额扣减

2019年乡镇、个体林场、家庭林场采伐时出现行政处罚案件的按处罚数量扣减采伐限额;出现刑事案件的个体林场、家庭林场停止采伐限额。

 

文件解读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人:龙震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5502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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