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公益性采砂管理
(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公益性采砂管理(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此文公开发布)
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公益性采砂
管理(审批)办法
为确保我县社会公益项目顺利实施,规范公益性河道采砂行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一事一议”项目需在河道内采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政府主管县长批准,可免收砂石价款,在项目所在地附近河段内就地就近采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明确开采地点、范围、深度、期限、采量等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要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采砂结束并验收合格后返还。所采砂石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一经发现按照盗采砂石处罚。
二、乡村道路建设需要在河道内采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政府主管县长批准,在项目所在地附近河段就地就近采砂。由于乡村道路为国家补贴投资,需要县级资金配套,项目预算中未计砂石价款,可免收砂石价款。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明确开采地点、范围、深度、期限、采量等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要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待采砂结束并验收合格后返还。所采砂石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经营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一经发现按照盗采砂石处罚。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巡察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