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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9〕59号    成文日期:2019-9-30 20:38:49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9〕59号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尊重历史。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四)程序规范。确认成员身份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保证程序公正,做到实体公正。

(五)群众认可。确认成员身份必须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充分民主协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的同意,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六)履行义务。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其与集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已经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成员履行义务是其享有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权利应与其对集体承担义务、作出贡献相当。

三、确认办法

(一)登记基准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基准日由各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民主确定。

(二)界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以组为单位。

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具有本村的农业户口。

二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生产、生活。

四是履行了成员应尽义务。

五是要统筹协调平衡新老户、结婚妇女、新生儿、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各方利益,真正解决集体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三)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在本村的农业人口。

2.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籍已迁入本村的农业人口。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收养子女的户籍已迁入本村的。

5.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刑满释放回到原籍落户的。

6.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未正式安排工作回到原籍的。

7.妇女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离婚而将户籍迁回原籍的出嫁妇女及其亲生子女。

8.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政府按有关规定安置的人员。

9.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10.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方式以及涉及成员资格确认等相关问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资格保留。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部队服役期间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正在服刑的人员,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资格丧失。在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并从死亡时丧失成员身份。

2.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婚嫁迁入人员,在原迁出村已享受了成员股份、待遇及福利。

3.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在编在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4.在部队提干或三级士官以上转业安置在党政、事业单位就业的。

5、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各村成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工作小组按照“确认成员身份要以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要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工作原则,以村户籍资料为依据,开展摸底调查,填写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的时间、原因)、人员类型等内容。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填报,做到一户一表,按类划分。重点调查核实本村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以及正在参军、大中专在校生、服刑等人员;其他曾经在册的人员应按政策宣传到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报本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制定方案。各村根据摸底登记情况,研究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形成界定办法,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榜公示,并予以解释说明。成员名单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三榜公布。公示结束后,编制成员清单,将成员基本信息记录在册,妥善保管。

(六)上报备案。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报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档案管理。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将工作中取得的文件、会议记录、书面材料、复印件、调查登记表、公示表以及会议现场、公示现场的照片等整理成册留存,并报乡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本乡镇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并深入村组做好政策宣传、摸底调查等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各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认真学习宣传政策,深入各组和农户,了解掌握特殊人员的户口迁移情况、承包地有无情况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二)研究制定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政策落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各乡镇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乡镇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并指导各村的工作小组制定村级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工作方案,务求符合实际,务求实效管用。

(三)确定登记基准日。登记基准日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登记截止时间。登记基准日的确定要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各村要大力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各乡镇、各村要妥善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本指导意见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成立新型经营主体,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由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县为单位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管理办法。

二、《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措施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出生年月、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一是确认成员身份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保证程序公正。二是确认成员身份必须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充分民主协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的同意,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一)确认办法如下:登记基准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基准日由各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民主确定。

(二)界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以组为单位。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具有本村的农业户口。

二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生产、生活。

四是履行了成员应尽义务。

五是要统筹协调平衡新老户、结婚妇女、新生儿、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各方利益,真正解决集体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三)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是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在本村的农业人口。

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籍已迁入本村的农业人口。

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收养子女的户籍已迁入本村的。

五是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刑满释放回到原籍落户的。

六是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未正式安排工作回到原籍的。

七是妇女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离婚而将户藉迁回原籍的出嫁妇女及其亲生子女。

八是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政府按有关规定安置的人员。

九是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十是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方式以及涉及成员资格确认等相关问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指导意见》的创新亮点

我县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各村成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摸底登记。工作小组按照“确认成员身份要以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要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工作原则,以村户籍资料为依据,开展摸底。

 

文件解读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

解读人:崔茵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5502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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