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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政办发
关于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2〕70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2〕70号

新政办发〔201270

关于城乡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依据有关部门职责,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分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检查落实,制定和实施管理工作计划;牵头协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2.指导县救助管理站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政策制定和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开展救助;做好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困难,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落实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措施,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3.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县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对救助管理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4.负责做好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址地、待站时间超过2个月的特殊受助人员的安置工作。

二、公安、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职责

1.公安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首先进行询问和甄别。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正在城乡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告知、引导和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按规定妥善处理。对以乞讨为生财手段、强讨强要的人员依法处理。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与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救助条件后,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2.公安部门要为实施救助的救助专用车辆提供便利,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求助人员的身份核实和户籍查询工作;对待站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受助人员进行鉴定,并协同救助管理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受助人员及滋扰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保障救助管理经费的正常支出,将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的基本支出;结合站内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和保障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突发急病救治、返家、接护送、安置等专项业务经费支出,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进行年终预算调整;救助管理站的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专项经费,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

2.负责由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所需经费。

3.负责对救助管理经费的管理,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指定定点医院,接收由公安、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以及救助管理站送来的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受助对象,做好救治工作。对公安、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填写《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通知单》,对救助期满但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要安排在专科医院救治。

五、交通部门职责

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家乘车、购票等提供方便,对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持有的救助站发给的乘车凭证进行查验后,应准予搭乘;协助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乘车凭证进行管理,做出不能转卖、退票的标记。

县政府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民政、公安、城管综合执法、财政、卫生、交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遇有救助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协调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救济  分工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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