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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0〕22号    成文日期:2020-8-27 10:40:11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0〕22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3〕62号)的实施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7月,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即:“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文件,即:“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及市人社局“关于取消男45周岁至59周岁、女40周岁至5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费10年政策”的通知。

  从即日起我县按照省、市政策要求贯彻执行。我县(新政办发〔2013〕62号)涉及到男45周岁至59周岁、女40周岁至54周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障补费10年政策于2020年7月1日废止。


 
文件解读  

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解读

一、 成文目的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保险金安全运行。

二、 政策实施的背景

《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3〕62号)、《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即:“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文件,即:“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及市人社局“关于取消男45周岁至59周岁、女40周岁至5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费10年政策”的通知。

三、 主要内容

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县按照省、市政策要求贯彻执行。我县(新政办发〔2013〕62号)涉及到男45周岁至59周岁、女40周岁至54周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障补费10年政策于2020年7月1日废止。

文件解读单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刘佳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5508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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