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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0〕44号    成文日期:2020-12-11 15:35:15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0〕44号

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降低区域性、系统性环境安全风险,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1.2.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2.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2.5《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2.6《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政办〔2013〕69号)

  1.2.7《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抚政办〔2020〕2号)

  1.2.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2.9《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宾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县域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本县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按照我县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职责分工,职能到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指导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建立预警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各环节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地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所有涉及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成立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乡镇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用以组成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

  成立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领导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总指挥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互联网舆情监测中心、新宾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负责指挥和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我县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等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应急救治组、应急宣传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置组。

  2.2.1应急专家组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专家组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为灾害损失和生态修复方案提供咨询和评估服务,提出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中长期规划建议。

  2.2.2应急监测组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牵头,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依托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为现场指挥部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发展趋势,提供精确数据,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并提出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建议。

  2.2.3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县指挥部依托县应急管理局、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应急处置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源进行控制,防止污染扩散;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控制或减轻其对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应急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宾供电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应急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设备,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车辆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顺利开展。

  2.2.5应急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同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2.6应急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互联网舆情监测中心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2.7事故调查组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2.8善后处置组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通过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工作。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尽快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预防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县生态环境、应急、公安、交运、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开展对全县工业企业、矿山、规模化养殖、化学品使用、运输和存放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行业、企业情况的普查,掌握我县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物和危险物;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从源头控制隐患,预防突发环境事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与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Ⅳ级(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Ⅰ级(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较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半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件、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和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4.1.2信息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县政府应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2分级响应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原则上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Ⅲ级响应,原则上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当发生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应急领导小组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应急领导小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Ⅰ级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察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洗消或清除;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饮用水源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5)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同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3响应程序

  4.3.1Ⅰ级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程序。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级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市应急指挥部配合省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随时掌握时间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军区支援(物资和队伍调度程序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规定执行);

  4)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及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并请求支援;

  5)由省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6)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4.3.3Ⅲ级、Ⅳ级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比照Ⅱ级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接管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4应急处置

  4.4.1应急处置原则

  第一时间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与蔓延,避免二次污染,减少环境损失;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时开展善后处置、损害评估和责任调查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各部门间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4.4.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责任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3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特点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条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位和频率,及时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可在上级部门的协调下,制定联合监测方案,共同开展监测。跨界地区的监测站以及大型单位的监测力量共同承担联合监测任务,建立联合分析实验室,统一人员、统一方法、统一仪器,按照联合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联合分析实验室的监测结果经跨界地区的监测站现场技术负责人共同确认后,及时报送跨界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4.4.4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控制污染源

  由现场处置组牵头负责采取如下措施:尽快组织力量排查污染源,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头;启动风险源防控措施,利用事故围堰、收集池、应急池等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企业还应采取限产、停产、封堵下水井、修筑围堰、控制消防水去向等措施,防止污染物蔓延扩散,切断污染物外排源头。

  必要时还可以对沿河(库)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少受污染水体负荷。

  2)保障饮用水安全

  当饮用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全面启动饮用水水源地防控措施,增加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全面启用区域、流域防控工程,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拦截污染水体、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同时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通知下游供水企业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供水企业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加入洗消剂净化水源,加大投氯量和净水剂用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的有机污染物等措施,尽量保障供水安全。

  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引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心里恐慌。

  4.5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及事发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组织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

  2)根据影响范围及程度,启用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4.6应急终止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信息发布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善后处置工作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环境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恢复、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

  5.3措施改进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弥补管理漏洞。强化风险意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加强风险源防控能力,减低环境风险。加强环境风险企业的应急建设,形成全防全控的应急管理工作局面。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机制,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设备,确保信息畅通。

  6.2装备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路段、水源保护区周边、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能及时供应。

  6.3应急队伍保障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应依托应急管理、卫生、交通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县、乡和企业三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6.4经费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由财政局统盘考虑。

  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他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环境应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同时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网上信息、手机等载体,广泛深入宣传环境应急、风险防范的意义,持续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8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  

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解读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降低区域性、系统性环境安全风险,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新宾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县域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本县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按照我县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职责分工,职能到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指导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建立预警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各环节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五、预警分级与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六、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与通报

2.分级响应: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七、后期处置与应急保障

八、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解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李莉

解读人联系方式:5503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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