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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5〕42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5〕42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2015年抚顺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指导,以实施蓝天工程为重点,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强化环境监管为手段,围绕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确保空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率不低于95%,完成“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指标。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南杂木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南杂木地区空气质量。(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南杂木镇政府,配合单位县城建局、县综合执法局)
    1.加大集中供热拆小并大的工作力度,在2015年11月取暖期前,将现有应并入集中供热的4座锅炉房的供暖全部并入集中供热,同时将南杂木医院的取暖锅炉纳入集中供热。
    2.对1吨以上超标排污的锅炉,限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除尘脱硫设施安装改造,治理污染。
    3.禁止1吨以下小锅炉使用高污染的烟煤、粉煤等,必须使用无烟煤、天然焦等相对清洁的燃料,减轻污染。
    4.对南杂木2家污染比较严重的机制炭厂,下达限期整改,限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烟气集中收集改造,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县政府下达关闭令予以关闭。同时协调清原县、东洲区对管辖的机制炭厂进行整改。      
   (二)开展土炭窑专项整治行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摸清全县土炭窑底数,首先责令所有土炭窑停止生产,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强制拆除。
   (三)推进新宾镇“一县一热源”建设。(责任单位县城建局)
    2015年建设完成新集中供热热源厂,安装2×70兆瓦锅炉,安装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在2015年11月实现为新宾镇河南片区供暖。至2017年11月,新热源厂共安装3×70兆瓦锅炉,实现全新宾镇的集中供热,原有供热锅炉全部拆除。
   (四)治理扬尘污染。(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城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路政局)
    1.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在项目审批时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推进绿色施工,强化封闭围挡、裸露土方覆盖、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拆除工程要做到洒水抑尘。
    2.实行扬尘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
    3.控制道路扬尘。规范渣土运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密闭措施,防止泄露、遗撒。
推行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主要街路增加洒水冲洗及喷雾抑尘频次。
    4.企业堆场扬尘。对企业堆煤场等要求实施覆盖或封闭。辽宁华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院内的尾矿渣进行覆盖。
   (五)加强秸秆焚烧控制。(责任单位县农发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
    加大秸秆焚烧的处理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引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引导农民进行秸秆综合利用。
   (六)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经服局、县公安局)
    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的监管,继续实施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四、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县城内不再批准新建20吨以下燃煤锅炉,把住环保审批关口。向金融机构通报环境违法信息,对相关企业实施信贷控制。
    2.推进企业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污染源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新《环保法》全面实施,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关停等惩治措施,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联合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法院的配合,对于应拆除而拒不拆除的锅炉、窑炉,全部移送法院强制拆除;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对于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强化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及时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企业污染物监测信息。不断强化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关心、支持和监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对有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
    6.大气污染治理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有关部门保持沟通联系,共同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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