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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3〕5号    成文日期:2023-2-28 11:27:36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3〕5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

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9号)和《抚顺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宾满族自治县机关事务局)(以下简称县机关事务局)是全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是承担县本级公务接待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副县(处)级以上领导的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县本级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县内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县接待办负责接待的范围是:

(一)来我县从事公务活动的副县级以上领导;

(二)来我县考察、洽谈招商事项的企业代表或团体;

(三)县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公务接待;

(四)其他方面的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自行负责。

三、审批程序

县四家班子对口接待单位接到派出单位公函后,依据公函制定具体接待方案,提出接待意见和建议,形成“公务接待报告单”,经单位分管县级领导批准签字后,与公函一并送至县机关事务局。县机关事务局根据“公务接待报告单”的要求,安排落实相关接待事宜。

县委、县政府所属的县直各部门符合标准的接待,由各部门依据接待公函,拟定初步接待意见和建议、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县委部门的报送县委办、县政府部门的报送县政府办,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县级领导电话通知的接待,由承接单位形成“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县接待办依据“公务接待电话记录”落实接待事宜。

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旅游和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接待分工

(一)县四家班子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级领导出席公务活动;负责协调各乡镇、县直对口接待单位和公安警卫、交通等部门。

(二)县机关事务局负责按照接待标准安排住宿、用餐等事项;协调医疗保健、食品监督等保障部门。

(三)县直对口接待单位负责根据公函内容编制活动日程,安排会务;负责具体业务接待工作和接送。

五、陪同

接待工作中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县视察期间,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安排陪同人员。

(二)省部级领导来县参加公务活动期间,县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3人。

(三)厅(局)级领导来县参加公务活动期间,县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2人。

(四)县(处)级领导及各类团组来县参加公务活动期间,县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2人。

(五)其他来县参加公务活动的,县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

六、住宿

公务接待对象安排在定点宾馆,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分别发布的出差住宿费标准。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宿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房间内不得摆放花草,不提供香烟,不得额外配发一次性洗漱用品。

七、用餐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县本级工作餐一般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最高标准不超160元;随行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50元。同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对工作餐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工作餐根据用餐人数采用桌餐或自助餐形式,提供体现地方特色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八、用车

对口接待单位用车依照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九、安全保障

严格执行上级的安全警卫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安全警卫人员和警务用车,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影响群众和企业的正常生活生产。通讯、医疗保健和食品监督等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接待保障制度,合理配备保障人员。

十、经费管理

(一)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单独列支。县机关事务局应当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内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专项接待任务,由对口接待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向县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

(二)经费结算。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交纳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须同时提供定点饭店出具的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报告单和用餐清单。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档案管理

接待任务完成后,县机关事务局将公务接待报告单、接待点结算单、公务接待登记表及时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档案。对口接待的单位或部门也应做好公务接待情况的备案工作。县机关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年度公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十二、监督检查

所有接待单位要接受市县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局应协助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接待标准执行、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接待信息公开和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十三、其他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县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党委、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接待办法。

 

附件:公务接待报告单

公务接待报告单

 

单位:                                               年    月   日

来文单位


来客单位


来客姓名


职    务


联系单位

(县各部门)

联 系 人

(县各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内容

提要

(来客单位具体来县内容)

拟办意见

(请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时间地点人数,用餐事宜。)

 

部门领导意见


县   领 导   意 见


实际情况

 

用餐地点

 

 

用餐人数

 

消费金额

 




备 注



 
文件解读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9号)和《抚顺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宾满族自治县机关事务局)(以下简称县机关事务局)是全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是承担县本级公务接待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副县(处)级以上领导的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县本级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县内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县接待办负责接待的范围是:

(一)来我县从事公务活动的副县级以上领导;

(二)来我县考察、洽谈招商事项的企业代表或团体;

(三)县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公务接待;

(四)其他方面的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自行负责。

三、审批程序

县四家班子对口接待单位接到派出单位公函后,依据公函制定具体接待方案,提出接待意见和建议,形成“公务接待报告单”,经单位分管县级领导批准签字后,与公函一并送至县机关事务局。县机关事务局根据“公务接待报告单”的要求,安排落实相关接待事宜。

县委、县政府所属的县直各部门符合标准的接待,由各部门依据接待公函,拟定初步接待意见和建议、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县委部门的报送县委办、县政府部门的报送县政府办,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县级领导电话通知的接待,由承接单位形成“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县接待办依据“公务接待电话记录”落实接待事宜。

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旅游和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接待分工

(一)县四家班子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级领导出席公务活动;负责协调各乡镇、县直对口接待单位和公安警卫、交通等部门。

(二)县机关事务局负责按照接待标准安排住宿、用餐等事项;协调医疗保健、食品监督等保障部门。

(三)县直对口接待单位负责根据公函内容编制活动日程,安排会务;负责具体业务接待工作和接送。

五、陪同

接待工作中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县视察期间,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安排陪同人员。

(二)省部级领导来县参加公务活动期间,县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3人。

(三)厅(局)级领导来县参加公务活动期间,县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2人。

(四)县(处)级领导及各类团组来县参加公务活动期间,县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2人。

(五)其他来县参加公务活动的,县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

六、住宿

公务接待对象安排在定点宾馆,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分别发布的出差住宿费标准。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宿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房间内不得摆放花草,不提供香烟,不得额外配发一次性洗漱用品。

七、用餐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县本级工作餐一般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最高标准不超160元;随行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50元。同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对工作餐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工作餐根据用餐人数采用桌餐或自助餐形式,提供体现地方特色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八、用车

对口接待单位用车依照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九、安全保障

严格执行上级的安全警卫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安全警卫人员和警务用车,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影响群众和企业的正常生活生产。通讯、医疗保健和食品监督等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接待保障制度,合理配备保障人员。

十、经费管理

(一)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单独列支。县机关事务局应当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内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专项接待任务,由对口接待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向县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

(二)经费结算。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交纳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须同时提供定点饭店出具的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报告单和用餐清单。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档案管理

接待任务完成后,县机关事务局将公务接待报告单、接待点结算单、公务接待登记表及时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档案。对口接待的单位或部门也应做好公务接待情况的备案工作。县机关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年度公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十二、监督检查

所有接待单位要接受市县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局应协助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接待标准执行、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接待信息公开和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十三、其他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县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党委、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接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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