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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 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3〕6号    成文日期:2023-3-20 11:29:39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3〕6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

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文公开发布)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全县资产、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办公功能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微机室、值班室、保安室、储藏室、卫生间等。

(三)办公设备用房:包括配电室、锅炉房、通信机房等。   

(四)办公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乡镇进行管理,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特殊用途办公用房由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配置标准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县级正职每人30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24平方米,正科级每人18平方米,副科级每人12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9平方米。

 

第三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现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及工作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提出办公用房建设规划意见,报县政府批准。不新建、续建一切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提出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申请。申请应列明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出具审批意见,申请单位凭审批意见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根据需要报同级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等的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调剂分配管理

 

第十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分配。

第十一条 经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调剂分配确认后的办公用房,各行政事业单位拥有使用权,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私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应按照“用新交旧”的原则,自入驻新办公用房之日起30天内将旧办公用房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调剂管理,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置旧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各单位超出标准部分的办公用房,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其他单位、企业占用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其他事由闲置的办公用房,均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剂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确需调剂解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提出调剂办公用房的申请。申请中应列明申请调剂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和位置等相关情况,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

(二)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依据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闲置的办公用房,租金收入统一收缴财政。

                

第五章 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负责。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房屋的安全完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扎实做好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县委办督查室、县纪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对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责任人,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如实申报本单位办公用房情况的。包括借用、占用、租用的办公用房情况,出借、出租闲置的办公用房情况。

(二)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包括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等。

(三)未积极履行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责任,造成安全事故和房屋资产严重受损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  

新宾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全县资产、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办公功能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微机室、值班室、保安室、储藏室、卫生间等。

(三)办公设备用房:包括配电室、锅炉房、通信机房等。   

(四)办公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乡镇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乡镇进行管理,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特殊用途办公用房由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配置标准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县级正职每人30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24平方米,正科级每人18平方米,副科级每人12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9平方米。

 

第三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现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及工作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提出办公用房建设规划意见,报县政府批准。不新建、续建一切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提出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申请。申请应列明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出具审批意见,申请单位凭审批意见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根据需要报同级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等的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调剂分配管理

 

第十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分配。

第十一条 经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调剂分配确认后的办公用房,各行政事业单位拥有使用权,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私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应按照“用新交旧”的原则,自入驻新办公用房之日起30天内将旧办公用房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调剂管理,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置旧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各单位超出标准部分的办公用房,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其他单位、企业占用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其他事由闲置的办公用房,均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剂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确需调剂解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提出调剂办公用房的申请。申请中应列明申请调剂的事由依据、房屋面积和位置等相关情况,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等资料。

(二)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依据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闲置的办公用房,租金收入统一收缴财政。

                

第五章 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负责。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房屋的安全完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扎实做好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县委办督查室、县纪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对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责任人,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如实申报本单位办公用房情况的。包括借用、占用、租用的办公用房情况,出借、出租闲置的办公用房情况。

(二)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包括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等。

(三)未积极履行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责任,造成安全事故和房屋资产严重受损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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