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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6〕4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6〕4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抄报:市财政局农财处、市农委农经处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辽财农〔2015〕353号)以及《辽宁省确权办关于加强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辽农确权办〔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我县专项用于确权颁证的资金,主要包括项目所在乡镇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费用支出和聘请技术单位服务费。补助资金标准为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省财政每亩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亩配套补助5元,不足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项目单位要采用符合本乡镇实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努力降低工作成本,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对没有特殊原因未完成确权颁证任务的,经县农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县财政将据实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二、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
      (一)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到帐后,县财政局将以实测面积为计算依据按照工作进度分批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专户。
      (二)经省、市检查验收合格,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帐后,县财政局将以国土局“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为计算依据,按照档案建档、归档完成情况进行拨付。
      (三)项目所在乡镇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技术服务合同和确权技术服务验收的实测面积计算出应付额度分阶段及时向技术服务公司支付确权颁证技术服务费。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支付总额的30%作为技术服务单位该项目的起动资金;第二阶段。省、市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资金总额的50%;第三阶段。待全县确权登记颁证结束、数据库交汇到省主管部门检测合格、技术单位负责将数据导入管理软件系统并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操作使用、档案资料建档、归档结束后,支付剩余确权颁证服务费。
      三、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一)支付技术单位服务费
      (二)培训费、会务费及宣传等费用支出
      (三)印刷费、材料费、耗财费
      (四)用于确权工作的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费
      (五)与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的交通费
      (六)学习考察、检查验收支出
      (七)与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的人工费
      (八)建档、归档相关费用。
      (九)其他需要支出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
      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确权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交通费支出应控制在确权颁证工作经费的5%以内。人工费应控制在实测面积每亩5元以内。
      四、相关要求
      (一)项目所在乡镇要对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支出票据手续要健全、规范,采取报账制管理。资金支出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购置的确权颁证专用仪器设备,要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加强管护,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二)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县财政局、农发局要加强对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的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前期试点阶段确权颁证工作经费未使用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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