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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5〕44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5〕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方案
 
    根据省卫计委、财政厅、编委办、发展改革委、人社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4〕33号)及县物价局《关于报批新宾满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调整医药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新价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渠道及比例
    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院节约运行成本和增加财政补助等办法解决。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要达到80%左右(我县核定的比例为:县人民医院71.1%、县中医院84.91%、县第二人民医院84.58%,三家医院平均为80.6%),内部挖潜分担5%,财政补助15%。经测算,取消药品加成后,三家医院合理收入减少815万元,补偿情况如下:
    1.财政补助15%,计122万元。其中,县人民医院90万元、县中医院18万元、县第二人民医院14万元。
    2.医院通过内部挖潜分担5%,即41万元。其中,县人民医院30万元、县中医院6万元、县第二人民医院5万元。
    3.由医院通过提高服务收费价格补偿609万元。其中,县人民医院425万元、县中医院103万元、县第二人民医院81万元。
以上三项共补偿772万元。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为保证医院的稳定和发展,县政府在对合理收入补助122万元的基础上,依据2014年三家医院的编制数、床位数、离退休职工人数、门诊量、住院实际占用床日数五项指标按各占20%的份额计算得出五项指标分别应补助总额,再根据各家医院指标完成情况占总指标的比例进行分配,进而额外投入资金734万元予以补助,其中,县人民医院473万元,县中医院121万元,县第二人民医院140万元。
    三、资金来源
    按上述补偿补助方式,本次公立医院改革,县政府总计投入资金856万元,其中,药品加成补助122万元,政府投入补助734万元。三家医院得到的补偿补助额分别为县医院563万元,县中医院139万元,县第二人民医院154万元。
    以上补偿和补助资金由本级财力和上级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三家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本方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随着改革的推进,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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