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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3〕47号    成文日期:2013-7-24 15:53:17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3〕47号

  

(此文已失效)

新政办发〔2013〕47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实现我县粮食、食用菌持续增产、特色产业集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的工作部署,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将具有“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为主要特征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青壮年农民,按照产业分类开展综合素质系统培训。并通过认定管理,加大政策扶持,探索培育一大批具有较高职业技能、懂经营会管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摸底与建档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大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作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进行建档立卡。

(一)劳动力年龄在(1860周岁内)的本县从事食用菌、种植业产业并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在本县食用菌、种植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在两年以上的大户且规模符合以下规定的:

1.食用菌:在本县范围内种植食用菌面积在5亩以上的;

2.种植业生产:在本县范围内种植大田100亩以上、经济作物50亩以上、蔬菜面积在5亩以上的。

(三)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培训及到省、市大中专院校学习培训。

第三章 完善培育机制

第四条 按照我县食用菌、种植业生产产业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1.完善设施建设。建立4个以上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2.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聘请外来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村、办入场、办到社。

3.创建实训基地。择优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作为实训基地。基地做到有牌子,每个新型职业农民每月要参加学习活动1次以上,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

4.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派到农广校中等专业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中等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要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主,主要依据“五个基本特征”,重点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以农业生产为职业,主要从职业道德、主要劳动时间及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考虑;二是教育培训情况,根据县情及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把接受农业系统培训或中等及以上农科教育作为基本认定条件;三是生产经营规模,主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且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水平,确定生产经营规模,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劳动力年龄内(1860周岁内)的本县从事食用菌、种植业生产产业、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具有农校、农广校或其他院校大中专以上学历(含函授生),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等。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1.食用菌:在本县范围内种植食用菌面积在5亩以上的,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2.种植业生产:在本县范围内种植大田100亩以上、经济作物50亩以上、蔬菜面积在5亩以上的,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食用菌、种植业生产产业的经营业主,可到所在乡镇农业站领取《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乡镇农业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经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核认定后上报县人民政府认定发证。

报送县农发局材料包括:1.《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农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供销社、县农机中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发局信息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统筹力度。对被确定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资金支持:(1)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种养殖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更高的保障;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2)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

2.技术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县政府推荐,进入农业大专院校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3.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市示范社。

4.评先评优:被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 县财政每年对县乡有关的单位给予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县政府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等级评定,给予评定为高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一定的补助,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方向发展,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使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职业的收入水平赶上或达到各行业平均水平,留住人才。

第七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九条 根据我县食用菌、种植业生产产业发展运行情况,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返乡创业农民中遴选200个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其中,培育从事食用菌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50人,从事种植业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150人。

1.准入机制。对认定200个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2.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农民的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将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食用菌)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住    址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家庭劳力

食用菌

品种规模

品种

种植所在镇村

亩数

从事本产业年限

本年度家庭年

总收入(万元)

本年度食用菌总产量及年纯收入

总产量(干菌):  万斤

总产值:         万元

乡镇农业站审核

审核单位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县领导小组审定

审核单位 (盖章)         审核人(签字):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证书号码: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种植业)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住    址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家庭劳力

种植业

品种规模

品种

种植所在镇村

亩数

从事本产业年限

本年度家庭年

总收入(万元)

本年度种植业总产量及年纯收入

总产量:     万斤

总产值:     万元

乡镇农业站审核

审核单位 (盖章)     审核人(签字):

县领导小组审定

审核单位 (盖章)     审核人(签字):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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