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美丽的新宾欢迎您!
网站首页
政府文件-政办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4〕1号    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4〕1号

 

 

 

新政办发〔2014〕1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基
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基层医疗机构
医疗责任风险基金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效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风险意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应对医疗风险的能力,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公平公正地调解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基金制度,由政府、医疗机构共同建立、筹集医疗责任风险基金,用于医疗纠纷时支付赔(补)偿的专项储备基金,或者用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多渠道解决医疗纠纷。
三、实施范围
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村卫生室。
四、实施时间
乡镇卫生院2012年正式实施;村卫生室2013年正式实施。
五、工作内容
(一)医疗责任风险基金的筹集
1.乡镇卫生院医疗责任风险基金的筹集
按全县乡镇卫生院年度医疗总收入2%的比例计提医疗责任风险基金。各乡镇卫生院按上一年度医疗收入1%的比例缴纳风险基金;县财政根据各乡镇卫生院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基金作1:1配套。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责任风险基金按年度医疗收入提取,每年1月份从县财政补偿资金中扣除;县财政配套的医疗责任风险基金按年度配套。
2.村卫生室医疗责任风险基金的筹集
按村卫生室年度政府补助收入部分10%的比例计提医疗责任风险基金,县财政根据各村卫生室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基金作1:1配套。村卫生室的医疗责任风险基金按年度提取,每年1月份从县财政补助中扣除;县财政配套的医疗责任风险基金按年度配套。
(二)医疗责任风险基金的管理
 医疗责任风险基金以乡镇为单位缴纳,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县卫生局设定专门账户,按照乡镇、村两级分设两个账目,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基金明细账,在“分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上,进行收支管理。医疗责任风险基金属专项储备基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
(三)医疗责任风险基金的使用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以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协议、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县卫生局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纠纷赔偿的依据。由医疗责任风险基金及医疗机构按7:3的比例赔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立后,医疗责任风险基金可以用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四)医疗责任奖惩
乡镇卫生院连续5年未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以后每年返还当年卫生院缴纳部分的50%,返还部分作为医院奖励资金,由卫生院自行分配。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县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可责令暂停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乡镇卫生院连续2年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赔偿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除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追究院长相关责任,直至撤销院长职务。村卫生室连续2年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赔偿5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停止执业一定时间,具体时间由县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集体研究决定。乡镇卫生院发生套取医疗风险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院长职务,返还全部赔偿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发罪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村卫生室发生套取医疗风险金一经查实, 责任乡村医生停止执业,返还全部赔偿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发罪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管理。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妥善调解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强化对医疗责任风险基金的管理,做到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医疗责任风险基金,杜绝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现象发生。
(二)强化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做好医疗责任风险基金的测算工作,及时拨付医疗责任风险配套资金,加强对医疗责任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管。
(三)提高医疗水平,完善调处机制。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避免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自行调解的医疗纠纷,调处相关结果由医疗机构及时报县卫生局备案。医疗机构赔付部分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赔付办法,经医疗机构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赔付办法规定执行。

Copyright © 2014 XinBi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抚顺市新宾县政府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建议分辨率:1440*960以上 最佳分辨率为:1920*1080 推荐浏览器:IE浏览器
主办单位:新宾县政务公开办 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兴京街28号 电话:55080000 邮箱:xbzwgk@163.com 网站标识码:2104220005
ICP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