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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政办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4〕5号    成文日期:2014-1-23 15:51:05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4〕5号

 

 

 

新政办发〔2014〕5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3〕30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抚民发〔2013〕36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及经费来源
对新宾镇、永陵镇、南杂木镇、大四平镇4个乡镇的社区工作者的补贴标准予以提高。
1.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每人每月提高200元。经费来源:县财政和乡镇政府各承担50%。
2. 2013年6月30日以后,每人每月再提高500元。经费来源:省财政承担50%,县财政和乡镇政府各承担25%。
二、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关乡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作为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纳入议事日程,务必落实解决。
2.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有关乡镇要认真核对社区工作者人数并报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备案。有关乡镇、县财政局要按资金需求足额筹措资金,确保发放到位。
3.强化督查,确保落实。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体现了县政府对社区工作的重视和对社区工作者的关怀,有关乡镇要教育引导社区工作者爱岗敬业,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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